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成为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前,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一文中强调:“要推广新安江水环境补偿试点经验,鼓励流域上下游之间开展资金、产业、人才等多种补偿。”当前,新安江水环境补偿正进行第三轮试点,皖浙两省正积极共建“新安江—千岛湖生态补偿机制试验区”。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系统总结并扎实推广新安江水环境补偿试点经验,打造好新安江模式的“长效版”“拓展版”“推广版”。
新安江发源于安徽省休宁县六股尖,流经皖浙两省,是千岛湖最大的入境河流。2011年之前,千岛湖水质不断呈劣化趋势。2012年9月皖浙两省正式签订第一轮试点《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协议(2012-2014年)》。2016年12月皖浙两省第二次签订《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协议(2015-2017年)》。2018年11月,皖浙两省第三次签订《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协议(2018-2020年)》。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国家相关部委的支持下,皖浙两省坚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新安江水环境补偿试点取得显著成效,实现了生态、经济、社会和制度等效益的同步提升。其试点经验,为解决水资源共同利用这一世界性难题找到了新思路,为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展示出新前景,为破除“先污染后治理”的顽症提供了新方法。
当前,全面总结和推广新安江水环境补偿试点经验,要在流域上下游共建共享、产业融合发展、区域协同推进等方面进一步创新和深化,开展资金、产业、人才等多种补偿,加快构建多元补偿新格局。
一是强化政治意识,把推广新安江水环境补偿试点经验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水环境补偿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倡导、亲自推动的全国首个跨省水环境补偿试点。巩固、提升、推广新安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从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和推广新安江水环境补偿试点经验,将其作为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解决的重大发展问题、必须推进的重大民生工程,以“钉钉子”的精神,不折不扣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二是明确战略定位,把推广新安江生态水环境补偿试点作为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新安江水环境补偿试点,承担着“建设跨省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共建共享区域,长三角地区战略水源地”的使命。国家《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新安江—千岛湖生态补偿试验区”,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注入了丰富的创新内涵。要抢抓这一重大机遇,加快“新安江—千岛湖生态补偿机制试验区”建设,努力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空气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补偿全覆盖,形成生态环境资源全域配置的生态共同体,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
三是加快制度创新,把全面推广新安江水环境补偿试点经验作为健全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具体行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生态补偿逐步由实践层面上升到制度层面,是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存在着长期性、系统性、艰巨性和反复性特点,要尽快建立面向生态补偿的GEEP核算体系和基于水权交易市场配置的生态激励机制,并尽快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和《生态补偿法》。
四是推动深度合作,把全面推广新安江水环境补偿试点经验的工作部署落到实处。以皖浙两省共建生态补偿试验区为契机,聚焦共建共治共享,协同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深化区域对接合作。水环境补偿涉及水、林地、湿地、耕地、空气等生态领域,管理体制涉及水利、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多部门,水环境补偿涉及保护者、受益者和第三方等多方主体。因此,要发挥组织优势和“协商民主”优势,发挥市场和政府“两只手”作用,更好地维护生态领域的公平正义。在资金投入上,各利益方要“舍得花钱”,合理分摊生态补偿成本。在补偿范围上,从水质水量向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扩展,推进大气污染协同防治和森林资源保护协同发展。在合作方式上,由单一的资金补偿向产业共建、多元合作转型,大力发展研发设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体育健康、养老服务、全域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在舆论宣传上,讲好新安江水环境补偿试点故事,更好地推动新安江水环境补偿试点经验在各省乃至全国推广。
(作者系安徽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本文为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