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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颜平:“办事”前先想想是否违反“天条”
//m.auribault.com2014-01-28来源: 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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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治文摘》1月号有一篇文章是写柳传志和他女儿柳青的。当年还在北大读二年级的柳青拿到康柏公司的奖学金,去其市场部实习,而这家公司恰恰是联想强劲的竞争对手。学习计算机专业的她从来没想过去联想实习,因为她知道联想有个不能违反的“天条”:子女不得在公司任职,哪怕是实习也不行。她习惯了这种要求,朋友有时会托她找联想办点事,每次她都会先问父亲,这件事是否违反了联想的“天条”。笔者以为,这对我们党员干部如何“办好事”,又“不出事”很有启发。

    一个公司尚且如此,一个组织严密的党更应这样。常言道,“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治家、治国、治党都要讲这个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凭什么治?就是要有自己的“天条”,明确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红军时期,毛泽东同志亲自制定“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红军战士行军途中饥渴难耐,路边群众的果子就挂在头上,也没人伸手去摘。因为每一个人心中都明白,哪怕摘一个果子,也触犯了群众纪律的“天条”。

    那么今天共产党人的“天条”在哪里呢?当然是法律和《党章》。2010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52个不准”,则是一个具体的“条目”。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确要求“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这就是说“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论是在豪华酒店、私密会所,还是在小区的“宅内”,也无论是公款还是私款支付的消费,党员干部都不能“接受”。仅此一条就应该管住多少人多少事,如果每个党员都一条一条地对照执行了,可以大大减少“四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现在党员干部中之所以还有那么多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少数党员没有认真执行法律和党纪规定。“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52个不准”对此讲得清清楚楚,但去年初,湖南衡阳市在召开人大会议选举省人大代表过程中,70多名省人大代表有56名存在送钱拉票行为,出席会议的527名市人大代表有518名收受钱物。这样的“选举门”,不禁令人震惊,也给人留下一连串的问号。

    无视“天条”的难道只有“衡阳贿选”这一件事吗?定然不止。现实中有些党员干部“想办什么事,就办什么事;想怎么办,就怎么办”的现象可以说屡见不鲜。有一个地级市的副市长曾出语惊人:“官当到县委书记这一级,只要不杀人放火,什么事都可以干!”这句话岂止狂妄,可以说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公然挑战。这些人往往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私有财产,把自己领导的地区当成自己的独立王国,早把党纪国法丢到九霄云外,又怎会在乎什么“52个不准”?当然,我行我素、肆无忌惮、触犯“天条”的结果,必然是走向错误和犯罪的深渊。

    所以,必须严明党纪国法,包括廉政《准则》这样的党内条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执纪必严、违纪必纠。不能你执行,他不执行;自觉的执行,不自觉的就不执行;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如果把严令禁止的条文束之高阁,高压线成了低压线,碰了不伤筋动骨,打个哈哈就过去,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贪似火,无制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必滔天”。廉政《准则》规定的“52个不准”,就是对似火如水贪念的遏制。每一个不准都是一个不能触碰的“天条”,不可跨越的底线。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从当前情况看,廉政《准则》条条都有针对性,“52个不准”一个口子也不能开。而且,要把执行廉政《准则》与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结合起来,进一步打造“制度的笼子”,使之越用越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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