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年检是有车一族司空见惯的事,在实践中“不处理违章不能年检”的规定,让很多车主养成了年检前集中处理违章行为、交罚款的习惯。然而,“不处理违章不能过年检”的规定却被指违反了上位法,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对这一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捆绑式年检”的法律依据来自于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该规定第49条规定,在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机动车登记规定》的上位法,关于机动车年检,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机动车不交罚款不予年审,这种做法是与相关的法律相违背的。”全国政协委员、郑州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沈开举分析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机动车年检前需要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是国家法律层级的,公安部的规定只是一个规章层级,两者在法律层级上有差别。“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如果下位法和上位法不一致,应该执行上位法。因此,当《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时,应该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准。”
此外,我国《行政许可法》也明确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全国人大代表里赞提出,应该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启动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备案审查的建议。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建议,里赞说:“这个问题早就发现了,普遍反映也比较强烈,但是对非专业人士来讲,他们没有从制度设置不合理,或者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不统一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
里赞建议,交管部门应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停止执行《规定》关于“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捆绑式年检”规定。
事实上,尽管大多数车主已经习惯“捆绑式年检”,但近年来依然有少数人对此提出了异议并起诉到法院。在因此产生的“民告官”中,车主胜诉率较高。有媒体报道称,从2008年至今,车主因被拒发检验合格证而起诉车管所的案件全国就有57件,其中车主胜诉占28件。
为了厘清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1月17日向湖北省高院作出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已做出明确规定,“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前有各地车主的胜诉判决和最高法院的明确回复,后又有今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的建议,“捆绑式年检”真该自行检查一下法律依据的合法与否了。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到“进入新时代,政府工作在新的一年要有新气象新作为”时提出,“全面推进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权不可任性,用权必受监督。”如果一项作为行政机关执法依据的规章违反了上位法,那么不论这一执法行为是否有依据,是否行之有效,都不是依法行政,都是乱作为。期待有关部门尽早吸收代表委员的建议,自行检视部门规章制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让机动车年检更“健康”地工作。两会还在继续,好故事还在继续传递。我们期待着,好故事带来更多好消息、好建议,好提案、议案,进而带来更多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的改变和进步,让美好生活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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