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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新鲜事儿|员工被辞退后索赔不成反被罚10万元!啥情况?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4-10-29 19:01

原标题:员工被辞退后索赔不成反被罚10万元!啥情况?

员工被辞退后申请仲裁

向公司索赔668万元

然而

公司表示该员工提交的证据

见都没见过

一查发现:均为伪造

事件回顾

张某于2007年进入江苏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后担任公司销售副经理。2011年3月,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问题,张某与该公司发生纠纷,并于2011年12月23日提起劳动仲裁,提交落款时间分别为2009年1月6日的《聘用协议》、2010年5月6日的《协议》、2010年12月25日的《确认书》,据此主张工资208.33万元、业务费454.76万元、经济补偿金44374.5元,共计近668万元。

公司对该3份书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张某利用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纸张,3份书证的形成时间均不客观。

经由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确认,3份书证均为伪造。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据此只支持张某的经济补偿金,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裁决

员工伪造证据被处以10万元罚款

此案经一审、二审,张某均败诉。张某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得到准许。

2017年1月,江苏高院依法再审后认定,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张某提交的3份证据均属伪造。该公司提交的张某签字的财务账册及领条等证据,足以证明该公司已全额支付与张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和业务费。

但是,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据此,江苏高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驳回张某主张工资及业务费的诉讼请求。

江苏高院审判监督二庭主审陆法官表示,该案中,张某提交3份虚假证据,且涉及金额巨大,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经报请江苏高院院长批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江苏高院向其发出“司惩1号”决定书,依法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民事诉讼所规定的最高处罚。

在此提醒劳动者,在诉讼中不应当伪造证据,否则后果很严重。此外,劳动者还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来看下面几个案例:

伪造学历后遭辞退

2022年,某公司招聘招商经理,薪资标准6000-11000元,要求应聘人员本科或以上学历,若有3-5年工作经验可放宽到大专学历。刘某有意应聘该岗位,填写了《入职登记表》,载明其最高学历为大专、就读于某鞋服设计学院;工作经验一栏写明:2018年8月至2020年12月在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任设计师一职,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在某公司任采购员一职。

试用期间内,公司对刘某进行背景调查,发现其存在学历造假、工作经历造假的行为。公司向刘某发送《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刘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双方在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8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00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作出后,双方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不能主张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担任的职务为招商经理,其在入职时已经知悉需要管理整个招商部门,其学历与工作经验足以影响公司的聘任决定,故法院认定刘某系通过编造虚假学历及虚假工作经历的欺诈方式入职公司。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供虚假诊断书“骗取”病假工资

2020年11月17日,某运输公司员工高某某申请休三个月病假,并提交了某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为“忧郁症”、建议休息三个月的诊断书,其上加盖了该医院诊断专用章。公司同意了高某某的病假申请,并向其支付了病假期间工资。

后经与某医院沟通及查阅医院官网,公司发现该诊断书上显示的医生林某为全科医疗科,并无出具“忧郁症”的资质。公司据此认定高某某提供的系虚假诊断书,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高某某的劳动合同。

高某某不服,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经劳动仲裁最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运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高某某以生病为由向某运输公司申请病假,某运输公司基于对高某某的信任,向高某某发放了病假工资。但根据查明的事实,高某某提交的某医院诊断书并非该医院出具,高某某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有违劳动者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在此情况下,某运输公司有权解除与高某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某运输公司已就解除事宜征求工会意见,并将解除通知书送达至高某某,故某运输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提供虚假加班考勤记录

李某2012年3月入职张家港某公司,任职仓管员、班长。2018年3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确认学习、熟知并认可公司现有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考勤休假制度等。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向公司提供伪造的或虚假的考勤记录可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8月28日9时58分至20时、8月29日11时29分至23时33分、9月4日10时至晚20时,李某均未提供真实劳动,而是在上班打卡后离开公司,于夜间返回公司进行下班打卡。公司查实后,依据《员工手册》,在征询工会意见后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明显有违诚信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李某在近乎整日未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在夜间20点、23点33分特意到公司下班打卡,造成连续三个休息日加班10多个小时的假相,明显属故意提供虚假的加班考勤记录;且从其多次虚假打卡的情况来看,李某的行为并非偶然性过错,李某明显有违诚信原则。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李某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来源:申工社、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南方工报、京法网事、张家港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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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客户端【打工新鲜事儿】 第1069期

责任编辑: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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