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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社会更需“准时下班文化”
//m.auribault.com2014-04-22来源: 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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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东莞一工程师刘先军“过劳死”,引发舆论关注。记者采访发现,超时加班在制造业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存在普遍性,一些企业甚至以“加班文化”为企业文化,要求员工“爱岗敬业”。

  年近33岁的刘先军猝死在出租屋内,3天后才被发现,这是令人黯然的悲剧。目前,尚未坐实他死于过劳,但3月份连上31天班,加班时间高达190个小时,让人震惊之余,不免追问:即便钢铁之躯,也无法承受这般消磨吧?

  偶尔加班并非不可,但企业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并把加班美化为企业文化,这样的加班文化就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劳动法》明确规定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而刘先军加班时间高达190个小时,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刘先军所供职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却辩称刘先军自愿加班。企业必须尊重员工的休息权,决不允许员工透支健康。

  与鼓吹加班相比,企业更应该践行“准时下班文化”。换言之,应鼓励员工在规定时间高效完成工作,即使加班,也应将加班时间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很显然,如果员工不愿意加班而强制其加班,员工必然心生抵触,甚至消极怠工,长此以往,企业就难有号召力。

  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唯利是图的企业不可能培育“准时下班文化”,甚至不愿意遵守“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26小时”的法律规定。这就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多监督,对违法企业严惩不贷。而现有的制度缺陷是,即便企业违犯了相关法律,也只能对企业处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罚款。违法成本过低,企业就会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对违法企业尤其是加班严重超时的企业应处以更严厉的处罚,势在必行。

  “起得比鸡还早,睡得比猫还晚,干得比驴还累”,畸形的加班文化已经剥夺了劳动者的尊严,甚至戕害了他们的生命。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关乎现代国民的生活品质,也关系着企业和国家的长远发展。该抛弃那些扭曲人性的加班文化了,代以“准时下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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