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之难发人深思
//m.auribault.com2014-10-21 07:48:51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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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走访工友,得知柳启柱月工资8000元左右,而且他只做了50天,还没有结算。
同时,维权组了解到,根据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隧道内施工现场安全环境必须能控、可控、在控,设备及电力线路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然而柳启柱所在工地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直接导致柳启柱在施工过程中误碰带电设备,造成了悲剧的发生。
以上两点,让维权工作组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不过对方坚持低标准赔偿,谈判再次搁浅。
维权工作组不急不躁,以柳启柱的工资还没有结算为由,要求工程老板先结算工资,然后再进行赔偿事宜的协商。在结算过程中,柳启柱做工50天,工资是12000余元,这样,月平均工资为8200元。
再次协商时,维权方提出了被抚养人要按照柳启柱月平均工资8200元计算,这样计算赔偿金就超过了100万元。但工程“老板”不同意,他们认为柳启柱的工资高于其他工人工资,要么按工地上所有工人平均工资5000元计算,要么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295元计算。
关键时刻,维权工作组向工程老板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低于本人工资60%的,按60%计算。”面对这一法规明确条款,工程“老板”无言以对。
围绕赔偿金标准这一争议的焦点,双方先后进行了七轮唇枪舌剑。
在维权工作组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按柳启柱月平均工资8000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由中铁五局第一工程公司一次性向柳启柱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0万元。但是,工伤维权之难依然令人难以轻松。(通讯员 柳俊婕 中工网记者 张翀)
编辑:郭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