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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为现代中国护航
——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任仲平
//m.auribault.com2014-12-03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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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是人类最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然,而法律使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

  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深刻思考法治与权力、法治与治理、法治与社会的关系,更好地把握执政规律,又何尝不是一次现代化进程中的自我驾驭、自我超越、自我提升?

  一个现代国家,首先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要走向现代化,首先要走向法治化。几百年前,英国上演“大国崛起”,知识产权、市场规则的法律体系功不可没;当代西方国家的发达与文明,则建立在厉行法治的基础之上,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多如牛毛的法条“管”着。正如孙中山痛切的体认,无法治便无以立国、强国,无法治便无从卫国、富民。经过60多年探索、30多年实践,以十八届四中全会为里程碑,行进在复兴之路上的中国,进入全新的“法治时间”。

  作为治理体系和治理理念的法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而且要有良法可依;不仅是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成果的捍卫,也是开启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制度基石;不仅要定分止争,而且是对民族精神的提炼与升华。洋洋上万字的四中全会《决定》并非就法治论法治,而是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提出形成五大法治体系的重点任务,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基本原则,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基本要求,表明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了更加完整系统的规划,也说明我们对治国理政的规律有了更加准确的把握。恰如境外媒体的分析,“依法治国”成为当今中国的主流,显示出清晰可辨的治理思路。

  立治有体,施治有序,法治中国目标澎湃人心,中国已经不再是黑格尔所称的“世界历史的局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主旨下,更加清晰地界定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法治信仰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这是共产党人对现代中国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

  (五)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认识到二者的一致性,才能理顺法与权的关系,让治国理政有依据、法治建设有遵循。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同样起着决定性作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独特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正面临激烈的现代化转型,要处理好法治建设中出现的大量矛盾问题,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不可忽缺。实践中,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可以说,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法治与西方“宪政”的根本区别。

  我们党居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地位,法是我们治理活动的基本框架,如何调整二者关系?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水到渠成。翻开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史,殷鉴不远。苏联几十年的法制建设中,建树了大量成就。但在斯大林时代,最高领导处于法律之上,为一系列失误埋下祸根;而戈尔巴乔夫时代,又因为取消苏共领导地位,动摇了国家的政治基础,导致国家解体。立法执法的扭曲、法治文化的落后,成为葬送一个百年老党、超级大国的重要原因。法治和人治的问题,是社会主义运动中一直未能解决好的难题,也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

  党的领导的本质,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民主与法治,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我们讲的法治,其实就是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但是在民主发育不足的情况下,可能出现领导者个人意志高于一切的局面。1978年,邓小平就指出,当时“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正是在这样的认识下,我们党主动探索和规范党与法的关系。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所说的“任何组织”,当然应该包括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从提出依法治国到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体现了执政理念的升级、执政方式的更新。

  四中全会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一步给出明确答案。在理论上,明确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一致性,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实践上,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法律之于政治,犹如文法之于语文,理论之于思想”。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深刻认识到,我们党是先锋队,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六)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发挥好法治的保障、规范与推动作用,才能让改革航船开得更稳、走得更远。

  改革开放之初,陈云曾提出“笼中之鸟”的比喻,当时是为界定搞活经济与政府管理的关系。鸟得让它飞,捏在手里会死掉,但也不能没有笼子,否则鸟就飞跑了。如今,这则精妙的比喻也可以用来形容改革与法治。改革不能固步自封,必须勇于探索,但也不能信马由缰,突破法治的红线。

  改革是一系列变化的集合,往往会带来不稳定。而法的基本价值之一,便是其安定性。对于中国来说,这种安定性不仅仅表现为不得朝令夕改,更体现为在一个高速前行的变动社会中,法及其维护的基本秩序,起着定海神针的关键作用。

  经过30多年的实践,中国改革的路径也在发生鲜明变化。一切从实际出发、“摸着石头过河”仍是基本方法论,法治时代,改革“于法有据”也成为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改革的“破”与法治的“立”,改革的“进”与法治的“守”,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处理不好会相互掣肘,处理好了才会相辅相成。

  改革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否则就可能引起混乱;法治必须紧跟改革的进程和步伐,否则就可能被虚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3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四中全会又提出依法治国的18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正需要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推进改革。把改革主张转换成法治规范,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减少改革成本、巩固改革成果,才能确保改革有秩序、不走样,行稳致远。

  30多年改革开放历程证明,法治是指引中国改革这艘航船风雨中不变航向的灯塔,是阻拦奔腾的市场经济之川不溢出河道的堤坝,是守护30多年改革成果不被蚕食的卫士。唯有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才能确保中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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