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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府在执行新计生法,制定实施对失独者辅助办法时,不应拘泥于陈法,而是要在加大物质扶助的同时,注重精神扶助
12月2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对于部分家庭发生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情况,这次人口计生法修订规定,在本法实施之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根据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帮扶和扶助(12月28日《北京青年报》)。
原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失独家庭扶助条款:“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在12月23日的分组审议中,杜黎明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失独家庭扶助条款应该保留不应删除,随后陈昌智副委员长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最终审议通过的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留了该条款。
欣慰之余,笔者尚感遗憾的是,新法并未采纳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即应当加大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力度。对此,张春生司长作出了上述解释,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老人老办法对失独者予以帮扶和扶助。
怎么理解张春生司长的表述?原计生法的相关条款比较笼统原则,操作性不强。所谓的老办法,应该是指2013年卫计委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中提到的办法:各地政府应按照失独家庭扶助金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的标准予以扶助。
如果对张春生司长的话做机械理解,那么,各级人民政府只要按照这个办法对失独者进行扶助就得了。但这样理解显然有问题,也难以真正抚平失独者的内心伤痛。各地在执行新计生法时,应该把保留下来的这一条款视为法律许可,再结合本地失独者的实情,灵活变通,制定更加具体细致的扶助办法。在这点上,浙江经验可资借鉴。
今年10月,浙江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内容涉及失独家庭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多个方面。较之北京、广州、重庆、深圳等地出台的失独家庭扶助政策,浙江出台的新政可谓亮点不少,可供其他地方参考。
一是补助力度大。通知规定,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发给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700元。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二是补助系统全面。不但对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老人”作出了养老安排——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而且特别规定,在丧葬服务上,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亡故后,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
三是帮扶具体细致。失独者生病了怎么办?通知规定,各级医疗机构要开通“绿色通道”,为失独家庭住院、转诊提供便利,并可免费享受基层医疗机构责任医生的签约服务;怎么解决伤残失独者的托养问题?通知要求,如本人愿意,由县(市、区)残联优先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并安排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接收和照料。此外,在如何对失独者实施精神抚慰方面作出了细致的安排。
总之,浙江的办法比较全面、详尽和细致,颇具人性化。由此可见,各地政府在执行新计生法,制定实施对失独者辅助办法时,不应拘泥于陈法,而是要在加大物质扶助的同时,注重精神扶助,将关爱失独者家庭当做一项维护社会稳定、弘扬人道精神的重要事业做细、做实、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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