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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体现民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要想在实践中全面得到实施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民意,仍然需要高度关注。
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施行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将在明年1月1日正式终结,成为历史。
值得关注的是,表决通过的修正案,删除了提请审议草案中“禁止代孕”的表述,明确生育一孩、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三孩的夫妻,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独生子女奖励政策也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继续施行。可以说,12月21日提请审议的8条修正案(草案),在表决通过时实现了“大变脸”。
“大变脸”的基础在于民意。以提请审议草案中“禁止代孕”条款为例。在提请审议的草案中,法律草案起草部门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保留的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纳入了法律规定,并对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修改。但是,这一修改却引起了较大争议,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发言和媒体报道看,多数人不赞同彻底禁止代孕,认为在当前条件下,代孕需要规范而不应彻底禁止。事实上,代孕问题本来就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虽然可能引发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问题,但是,这对一些不能生育的女性来说,也可能是唯一的繁衍后代的渠道。因而,美国、印度、俄罗斯等国家的立法目前已经支持合法代孕。而且,辅助生殖技术和代孕主要涉及的是医疗问题而非计划生育问题,如果确需规范,也应当在全面调查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辅助生育法,对代孕的概念、合法情形和违法情形、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最后表决稿中删除了这一规定,体现了民主立法的要求,是对民意的充分采纳和尊重。这在延长生育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条款都有充分体现。
当然,充分体现民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要想在实践中全面得到实施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全面二孩”虽然合法了,但说起来容易,实践起来却未必省心。各地地方性法规都还没有修改,一些为生育二胎而设置的复杂程序和条件在理论上都还是有效的,在基层是否会成为法律实施“障碍”,也未可知。阻滞“全面二孩”的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有很多。
延长生育假如何落实则更需配套政策和制度的支持。虽然法律规定了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生育假的延长,不仅涉及相关法规的完善,也涉及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假如一家小企业年轻女职工占多数,因女职工怀孕和哺乳期不能被裁员,但如果她们多数人生育二胎并且延长生育假,企业的生产如何正常进行?这就必然要求进一步完善配套的生育保险等制度。没有配套的制度,法律落地就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而,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民意,仍然需要高度关注。
本报特约评论员朱恒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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