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允许有条件的银行设立子公司从事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具有破冰意义,其以新路径增强科创企业信贷可得性的思路值得肯定。当然,这种创新并不能完全满足科创企业的金融需求,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鼓励银行再创新一些路径扶持科创企业发展,在信贷利率的基础上分享收益应该是可行的
继今年4月投贷联动试点启动以来,国家对科创企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码。日前,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要允许有条件的银行设立子公司从事科技创新股权投资。但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在落地之前还要突破一些障碍。
科技创新企业是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对其加大金融支持必不可少。然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体系提供的服务与科技创新企业的信贷需求之间严重不匹配,商业银行“惜贷”等问题影响着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允许有条件的银行设立子公司从事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具有破冰意义,是一场及时雨。虽然短时间内大面积推开还要突破障碍,但其以新路径增强科创企业信贷可得性的思路值得肯定。
从短期来看,企业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格局很难改变。科创企业具有鲜明的高投入、高风险、高成长、高收益等特征,这与银行稳健经营的要求不符。在现行吃利差的格局下,科创企业对银行来说,只有承担高风险的义务,而无分享高利润的权利。一味要求银行对科创企业进行信贷支持,显然有些强人所难,必然难以收到预期效果。但若允许银行成立子公司,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分享科创企业的高成长、高收益,在风险既定的情况下,无疑有助于提高银行的积极性。从全球银行业发展趋势及互联网金融挑战来看,银行利差收入持续下降成为必然,银行必须转型寻求利差以外的收入,而科创企业高成长、高收益的特性为其转型提供了契机。
当然,银行设立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不能完全满足科创企业的金融需求,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拉长了银行管理链,增加了营运难度和管理成本;银行较大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并不符合银行稳健经营原则,等等。因此,有必要鼓励银行再创新一些路径扶持科创企业发展。其中,在信贷利率的基础上分享收益应该是可行的。银行不宜过度追逐“高风险”“高收益”,因为其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石,一旦发生金融风险不堪设想。所以,不妨走一条“折中路线”。首先,银行仍然按照目前利率、抵押、信用评估等进行信贷业务,并不介入股权,仍是债权关系。即使发生破产清算,债权也优先于股权,不至于颗粒无收。其次,允许提前建立利益分享的契约约束,允许银行在利息的基础上,通过咨询费用等中间业务的方式,在企业实现利润后分享其高成长、高收益。对银行来说,这是“熟门熟路”的,与股权投资相比,是一个更为稳健的利润分享机制。既不需要承担进入新领域的管理成本、学习成本,也不需要过度承担股权带来的风险。对科创企业来说,既获得了前期的资金需求,又不至于过早分散股权,进行适度的利润分享也在情理之中。如果能够实施,这或许真的是双赢之举。(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整合:我国小微企业信息化发展路径探索 | 2014-04-18 |
互联网撬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三大路径 | 2014-04-18 |
科创中心建设:互联网+“4创” | 2014-04-18 |
浅谈“新常态”下的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 | 2014-04-18 |
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对策 | 2014-04-18 |
产城融合,生态是底线绿色是底色 | 2014-04-18 |
基于上海科创中心建设 政府与市场关系再思考 | 2014-04-18 |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解决新常态下我国发展矛... | 2014-04-18 |
打造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升级版 | 2014-04-18 |
如何实现高影响力的创新 | 2014-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