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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问责执行
再好的问责制度,如果不能执行也将是一纸空文,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达不到提高决策科学性和规范性的目的。为此,要对造成决策失误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积极问责,严格问责执行方式。当然,由于造成决策失误的原因多样,损失程度不一,相对应的问责方式也有不同的针对性。
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宏观界定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原则性规定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细化。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或者过错程度比较轻微的决策者,主要是从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如责令作出检查或者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对于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得当造成决策失误的党政干部,对其要作出扣除绩效薪金、降级、责令辞职等处罚;对于由主观臆断、谋求私利等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对其进行撤职、赔偿经济损失等惩罚;对于决策失误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受到较大损失、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涉及违法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另外,对那些因决策失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事件曝光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干扰阻碍决策失误问责调查的,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况等,要对决策失误责任人从重惩处。通过对决策失误责任人的严格问责,形成强大威慑气场,使得党政领导干部提高对科学决策的重视,减少决策失误行为的发生。
完善配套办法
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惩戒,更在于强化责任意识,更好推动工作持久高效。对此,应加强配套办法制定,放大问责效应。一是建立被问责干部后续管理使用办法,不搞一棍子打死,给他们“出路”,让他们“东山再起”规范化、合法化,使其能够更好地吸取经验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挥聪明才智。二是加快建立操作性强的容错减责免责办法。让那些出于公心干事,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条件限制,出现的失误能够被包容、减责甚至免责,切实解除一些党政领导干部怕“因公受伤”的后顾之忧。三是高度重视推进依法问责。问责必须沿着法治化道路前进才有出路,才能长久。所以,各地各部门制定问责办法、细则,确定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清单,必须注重与已有的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等有机结合,做到依法确责、依法问责。四是注重问责的系统性建设。当前不少地方和部门的问责办法不可谓不多,问责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是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问责呈现了“丛林化”“孤岛化”“碎片化”,缺乏体系性、协调性,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从当前的监督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权责体例设计等着手,解决问责的体制“缺位”问题,为问责提供制度保障。通过以上努力,真正达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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