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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失误也应追责
贺震
//m.auribault.com 2016-08-26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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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清单不能局限于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之后的情形。对尚没有发生损害后果,但决策等行政行为属于严重错误的,也应列入追责范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8月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环境保护部门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办法》近日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办法》中具有宏观性的25种追责情形细化为43种,其中,将针对党政主要领导的8种情形具体细化为20种情形,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编制生态环境损害追责清单,是推动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生态环保工作中履职尽责的重要举措,也是进行责任追究和倒查的前提基础。

  追责是保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改善环境质量的推进剂。近几年来,国家在生态环保领域密集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强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并要求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领导干部实施追责。长期以来,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生态环保职责,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却毫无愧疚之心。有的不仅没有受到追究,甚至照样得到重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追责制度缺失,缺乏有效制度约束。而系统、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追责清单制度体系的逐渐形成,是督促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的一把制度利剑、一道制度屏障。

  要让党政领导干部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改善环境质量,必须抓住问责这个牛鼻子。敢于碰硬,敢于问责。如果只有号召,没有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就可能变成喊在嘴上的漂亮口号,而不是落实到具体行动上的实在举措。只有通过依法问责,才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构建系统、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追责清单制度体系,明晰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和违规要追究的格局,是确保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生态环保职责、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所在。

  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追责清单制度,是保障公正、规范追责的关键。追责清单制度是责任清单制度得以落实的保障。如果只有追责要求,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追责规范加以保障,追责就很难具体实施,也很难保证追责的公平公正。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追责清单制度,使追责的实施有章可循,是公正、规范追责的保障。

  明确责任追究情形,须注意将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相结合。过去的追责,包括司法审判,都是在造成严重后果之后对责任主体进行追究。这种追究通常称为“后果罚”或“后果追责”,是亡羊补牢之举。而许多情况下,生态环境损害往往具有不可逆性,损害一旦发生,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生态和经济损失,而且会造成社会危害和政治影响。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抓好预防,防患于未然。因此,追责清单不能局限于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之后的情形。对尚没有发生损害后果,但决策等行政行为属于严重错误的,也应列入追责范围。

  从国家到地方层面制定的追责清单规定的追责情形,既应包括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的“后果追责”,也应包括违背国家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比如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主体功能区划、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有关部门领导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都应受到责任追究。

  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追责清单制度,必须注重追责运行机制的建立。实施追责清单制度重在执行。完整的追责清单制度,是包括追责运行机制在内的一套制度体系。只有规制配套完整、可操作,追责才能够真正实施。

  应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及时发现、移送追责线索。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发现对党政领导干部有应予追责情形的,也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应建立需追责情形的认定机制。在“后果追责”情形的认定上,应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对照设定的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进行量化界定。或者在发生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后,结合责任清单进行责任倒查认定。在“行为追责”的情形认定上,应注重从公众的信访投诉和日常执法监管中发现线索。对违反科学发展要求、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划乱作为的,不待后果发生,也应进行责任追究,并予以纠正。

  应建立责任主体的公正认定机制。科学的追责清单制度,必须包括责任主体的公正认定机制。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通过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追责清单,把三者对接起来。明确主要问责对象、次要问责对象以及连带问责对象。形成职、责、罚的统一、前程控制与后程控制的统一、责任追究惩戒职能与预警倒逼机制的统一。凡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负有职责、行使权力的党政领导干部,如出现应予追责情形的,不管是哪一级党委政府、哪一级领导干部,都应一追到底。

  应建立追责监督与效果保障机制。只有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才能层层传导压力,确保环保责任落实。要建立追责监督与效果保障机制,对出现责任追究的情形和问题,有关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必须追责到位。对发现应予追责而未追责、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要查清原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遏制和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必须从制度上把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职责与干部的选拔任用挂钩,强化责任追究结果的运用。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同时,要坚持阳光追责,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通过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保障追责的严肃、公正,促进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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