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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呼唤科学完备的民法典
梁慧星
//m.auribault.com 2016-08-15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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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纂民法典是我们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又迈出了坚实一步。总体而言,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经多次讨论修改,概念比较准确、结构比较合理,逻辑性和体系性相对严密,为此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开了一个好头。我们对编纂一部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民法典充满信心。

  编纂过程历经起伏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4至2002年的近半个世纪里,我国曾四次组织专家学者制定民法典,但都没有取得预期结果。第一次和第二次起草民法典的失败,与当时的历史条件有关。从表面上看,是历次政治运动使民法典起草工作中断,但深层次、关键的原因是我国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行政手段来组织和安排产品的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缺乏民法赖以存在的经济社会条件。比如,在经济活动中使用各种指令、票证等,并不需要民法来规范,更不需要民法典。所以说,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是前两次民法典起草没有成功的根本原因。

  1979年第三次起草民法典时历史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适应新的社会需要,民法典起草再次启动。虽然民法典起草小组很快就完成了四稿草案,但是当时我国农村刚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城市刚放开个体经营,国有企业改革还没有完全开始。因此,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并不成熟。而且,当时起草民法典,主要是以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为参考范例。这样制定出来的民法典,也很难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治基础。因此,当时立法机关决定停止民法典起草工作,改为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民法典。

  到了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加快民法典起草,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随即委托学者起草民法典,当年即完成一部民法典草案。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民法典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并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但由于当时立法上理论和实践准备仍然不足,各方争议较大。到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变更了立法计划,暂缓民法典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将工作转向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审议。

  如今,民法典编纂的条件已不同以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完全确立,而且有相当深入的发展。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已经达到相当水平,对发达国家和地区民法发展潮流、发展趋势及民事立法理论大体上能够准确把握。多年的法学教育,培养出大批法学、法律人才。法院民事审判实务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

  在这样的条件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一步。这一次编纂民法典,强调在总结前30多年民事单行法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借鉴法治发达国家民法典编纂的经验,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内容完备、彰显中国特色的民法典。

  对我国民法典编纂充满信心

  我国要建设法治国家,当然要制定自己的民法典。编纂一部既符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又符合世界法治发展潮流并能与国际社会相沟通的新时代民法典,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重大立法任务。民法法典化的基本目的和功能在于实现私法规则的体系化,确保民法的确定性、可预见性,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并发挥民法典作为人民生活教科书的功能。

  相比其他部门法,我国的民事法律目前仍处于较为散乱的状态。由民法通则与作为民事单行法的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共同构成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这些民法规范虽然在保障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因缺乏系统性,不仅在规范体系上存在诸多冲突之处,而且在规范内容上欠缺许多必要的民事制度,这种情况无法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日益活跃的民事活动对民事法律规范的更高要求。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亟待通过编纂民法典予以体系整合和内容完善。

  民法典编纂关涉民事立法的科学性。近现代民法是由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构成的逻辑严密的体系。适于制定单行法的,只是其中分别规范各类民事关系的特别规则,而规范各类民事关系的共同规则,不适宜采取单行法的形式。如果缺乏规范各类民事关系的共同规则,分别制定的单行法将难以充分发挥作用,无法得到彻底实施。

  民法典编纂的意义除了实现私法的体系化,还有助于提高全民族文明程度。一部进步、科学、完备的,充分体现民主、法治、人权精神的民法典,有助于引导人们正常生活、务工、经商、从政;可以教人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所以,我们唯有制定一部进步、科学、完备的民法典,才能担当得起时代赋予的使命。

  在吸收融合中展现中国特色

  我国民法典不仅内容要合理进步,而且结构应先进科学,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强调完整性、体系性、逻辑性。

  具有严格的体系性与逻辑性。我国多年受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影响,法院裁判案件、律师从事法律实务,不是采用从判例到判例的演绎方法,而是采用逻辑推理的法律适用方法。我国民事立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民事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原则很多都是从大陆法系国家继受而来的,比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请求权、抗辩权等等。我国属于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传统不同。英美法系国家有悠久的判例法传统,依靠高素质的法官和陪审团制度来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主要依靠法律本身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法典越有逻辑性和体系性,就越能保障审理同样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只能从法典中找到同一个规则,并作出同样的裁决。可以预见,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将继续保持这样的模式。

  多元复合将成为我国民法的特色。自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开始,我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从单一转向多元,民法呈现多元复合色彩。为了适应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交易规则的统一并与国际接轨,合同法起草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这部法律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学习了德国民法,还有一些重要的制度直接采自《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英美契约法。我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呈现出继受目标多元化现象,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也体现出这一取向。民法典的编纂应沿着多元继受之路大胆地走下去,因为立法实践证明这是提高立法质量、实现民事立法科学化的成功之路。完全可以想象,我国民法典必将全面总结、整合本国的民事法律规范,广泛吸收、融合世界各地先进私法规则与文化,进而展现出中国特色。(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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