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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昨天《法制晚报》报道,国家针对农村学生启动“营养餐”计划后,国家级贫困县四川仪陇县大仪小学原校长唐某,长期不给学生周一吃早餐,并向上级虚报学生营养餐费,还向食堂承包人刘某索要提成。去年11月,他遭刘某举报,随后当地法院认定他犯受贿罪,但他拿出21份荣誉证书为其获得“平时表现较好”的评价,被免予刑事处罚。难道荣誉证书能抵罪、免刑吗?
唐某如此腐败行为十分严重,不能免予刑事处罚。他不仅收受食堂提成,收取校服回扣等构成受贿罪,而且套取国家营养餐补贴,构成贪污罪,理应受到严惩。虽然唐某跟那些“老虎”比,他贪腐金额仅4万元,连苍蝇都算不上,顶多是一个“蚊子”。根据司法实践,唐某的犯罪行为,至少判处三年左右的刑罚。可从情节上看,十分恶劣。最近,《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重大修改,受贿罪中原来的具体数额限制被取消,而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代替。也就是说,既看数额又看情节,才符合新的法治精神。从这个角度来说,唐某数额不大,但情节恶劣。为了蝇头小利,让众多的孩子长期饿着肚皮读书,这不仅严重侵蚀了国家政策和政府的公信力,而且严重伤害学生的健康,令人发指。显然,不能免刑。
那么,用荣誉证书可以抵罪、免刑吗?不要说免除刑罚,即便是实施缓刑,法律都有严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救济等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不得适用缓刑。此案正是国家针对农村学生启动“营养餐”计划,与国家优抚、救济事业相关,它造成了众多学生星期一无法享受国家补助早餐的后果,免刑判决与规定精神背道而驰。
再说,唐某因出示的21份荣誉证书获得“平时表现好”的评价,最终免予刑事处罚,也是于法无据的。不要说,唐某在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上有点成绩,就是再大的功劳也不能“功过相抵”。领导干部为人民服务,为国家立功,是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即使有功也不是贪污受贿的资本。确实,有一些贪官东窗事发后,向法院邀功,借此轻判,甚至出现了“公函求情”。习近平主席曾指出:“不管你以前做了多少有益的工作,功罪不可相抵。”那一个贪官没有功劳?不然的话,也不可能座到这个位子。别说有21份荣誉证书,就算立下了再大的功劳,也没有抵罪的可能,否则,就背离了法治精神、践踏了社会公平。
荒谬的“荣誉证书抵罪”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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