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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需各界携手前行
全国妇联学习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座谈会发言摘编
//m.auribault.com 2016-01-07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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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妇联学习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座谈会现场

  广泛宣传、正确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经过调查研究,我们修改这部法律草案形成一个总的指导原则:反家暴无禁区,对家暴零容忍。在这个总的指导原则之下,提出了三个具体工作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既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态度鲜明地反对家庭暴力,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实际。第二个原则是,把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结合起来,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的尺度。第三个原则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正面引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有意见提出扩大家庭成员的范围,比如,把前配偶关系纳入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还提出在家庭暴力的类型中增加性暴力、经济控制。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问题的复杂性和当前社会的普遍认识和接受程度,对上述问题法律没有作规定。对这些意见涉及的问题,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根据实践的发展和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再对法律作修改补充。

  做好法律的宣传解读工作,一定要准确地解读法律的条文。在宣传、培训中,一定要准确地解读法律的条文。此外,要有针对性地做好重点人群的工作。通过调研,与“以暴制暴”的女性服刑人员面对面交流,我们了解到她们普遍文化程度低,农村户籍占绝大多数,普遍家庭贫穷,生活的地方比较落后。这些地方、这些人群是贯彻实施法律的一个重点。地方政府、妇女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要携手做好工作。

  国家出手禁止一切家庭暴力责无旁贷

  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黄尔梅

  家庭暴力是文明社会的耻辱,对公民、社会、国家造成的危害绝不亚于社会暴力,甚至具有特殊的破坏性。

  反家庭暴力法值得称道的地方,一是开宗明义“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国家出手禁止一切家庭暴力,责无旁贷。公权力介入并不完全等同于刑事处罚,它包括干预、制止、调解纠纷、民事处罚等,最后才是刑事处罚。二是远期目标与近期目标相结合。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成员范围的规定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将精神暴力规定为家庭暴力,这是足以解决现实危险、增强保护力度的切实手段。我们相信,随着社会发展和认知的演进,反家庭暴力法还会逐步吸收更先进的理念和制度,更加全面完备。三是纲领性与操作性相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申明了国家对家暴予以全面规制,依法保护家庭受害群体权益不受暴力侵犯的严正态度,从而引领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家庭观念。同时,初步构建起预防和制止家暴的制度化体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全社会同心合力、多部门综合治理,建立预防、制止、救济一体化的制度体系,才能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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