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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两部党规是实现“四种形态”的关键
程良胜
//m.auribault.com 2016-02-19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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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贯彻新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实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两部党规是实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制度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驰而不息,中央重拳频出,惩治腐败力度丝毫不减,查处了一大批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成效显著,党风政风社风随之清朗,党心民心为之大振。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例如从巡视发现的问题来看,各地还存在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区域、领域甚至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从这个角度出发,按照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原则,“四种形态”更像是给当前乃至今后反腐败工作做出的一个理念层面的顶层设计。

  两部党规是实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最新武器。它体现了中央对治理贪腐的信心、决心和能力,而绝不是对贪腐“零容忍”和“高压态势”的放松和退缩,也体现了防微杜渐、宽严相济和教育与惩处并重的干部管理原则。措施层面,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它们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

  两部党规是实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行动指南。“四种形态”如同给纪律之尺打上“四道刻度”,表面上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因此,一方面各级党委都要积极行动,每位党员、干部都要回归原点,牢记入党誓言,牢记党员身份,思想和行动上都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另一方面,作为党和政府专司党纪政纪监督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进一步深化“三转”,该批评就批评、该问责就问责、该处理则处理,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

  单就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在具体的监督执纪过程中,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重要的行动指南。例如《条例》的突出亮点之一是开列了“负面清单”,将一些抽象的要求规定具体化、形象化,更加利于《条例》的实际操作,也有助于学习理解。以往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过程中,由于有一些违纪行为在原《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不易量纪的现象,也出现了不同地区对同一违纪行为量纪标准不一致的情况,这大大降低了执纪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为了杜绝这类问题,新《条例》明确列出“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特别是对一些新出现的违纪行为也进行了规定,真正实现了党组织和党员有纪可依,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有据。此外,按照纪法分开的修订原则,《条例》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这些都有利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定位、依规办事,防止“灯下黑”,提高监督执纪的效率和效果。(作者系咸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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