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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思考辨析之三
点面结合 精准打击
王宏昌
//m.auribault.com 2016-01-2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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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彦 漫画

王岐山同志关于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论述,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必须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坚守责任担当,以纪律建设的实际成效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贯彻落实。

  然而,在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过程中,一些人却对违纪行为的施治标准“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产生了误读,认为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意味着不再紧盯“关键少数”,甚至有的人认为反腐败力度将有所减弱。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强调,党中央坚定不移反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应当看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并不意味着要忽视“关键少数”,释放出的信号反而正是在维护整片“森林”的同时,更要以啄木鸟的精神盯紧“关键少数”,“治病树、拔烂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也只能是越往后执纪越严。

杂音:只管住大多数就行了?

  “多”与“少”的误解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科学总结了违纪行为量变质变规律,分类提出了对“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违纪行为的施治标准,目的是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可是,面对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性的认识,却有人为此担忧:每种形态所对应的人群有明显不同,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管住全党,就会导致监督执纪的主要力量放到大多数普通党员干部身上,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将法外施恩,监督力度也会随之弱化。当然,也有人持相反意见:如果只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少数、极极少数”进行惩处,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就会对纪律“没有感觉”,其结果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这些错误认识,都是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严重误解。

  误解背后的根源

  一方面,这些错误认识割裂了“重点”与“全面”的辩证关系。“四种形态”覆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涵盖党的“六大纪律”,但“全面”之中也要突出重点,重点就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如果忽视了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放松了对“关键少数”的监督,那么风气恐怕很难实现从“软松散”向“硬紧严”的根本好转。

  另一方面,对“关键少数”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关键少数”既可以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的破坏作用。在反腐败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情况下,如果一味强调抓全面、管多数,对“少数和极极少数”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不仅不能有效减少腐败存量,而且由于警示不足,腐败增量更可能继续加大。

  澄清认识辨是非

  全面从严治党,要靠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我们党拥有8700多万名党员,情况千差万别,问题各有特点,解决处理问题不可能“一刀切”。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就是要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有针对性地处理解决所有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这既符合党员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也符合腐败发展的规律。纪律是把尺子,“四种形态”就是刻度,它把握了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的演变路径,设立层层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深入到了“破纪”之初。

  “四种形态”的前两种着重体现对“全面”的要求,后两种则突出对“重点”的关注。只有点面结合、精准打击,坚持“大病”“小病”一起治,才能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对策:回归监督执纪本位

  “四种形态”综合多种执纪方式,为监督执纪工作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提供了基本的工作遵循和工作标准。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回归党章本位,不断提高监督执纪“精准度”,牢牢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一级带动一级,层层传导压力,为依规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奠定坚实基础。

  坚持分类执纪

  抓批评教育治“未病”。针对全体党员干部,应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法宝,提倡“严于自我批评、勇于开展批评、乐于接受批评、善于进行批评”的党内生活氛围,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存在的缺点,让党员有问题不出党小组就能解决、不出党支部就能管住。

  抓组织处理治“始病”。针对“大多数”,应根据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区别不同情况,灵活采取组织措施与党纪轻处分,旨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情节轻微或违纪不严重且具有减轻情节的,单独实施组织措施,包括通报批评、调离、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等;对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还不足以惩戒的,并处组织处理措施。探索制定该形态内主动坦白党员管理处置办法,对愿意悔改、向组织如实交代自己问题的,给出路、给机会,拓宽减少腐败存量途径。

  抓纪律处分治“小病”。针对“少数”,必须坚决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观念,坚决实行严格的纪律审查,紧紧围绕“六大纪律”,既查违反纪律的“大问题”,也查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问题。对严重违纪问题必须实行严格的纪律审查,但不是简单地“重处重罚”,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抗组织调查的,要实行“围追堵截”,全面审查,严肃处理。

  抓立案审查治“重病”。针对“极极少数”,应加大纪律审查力度,突出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问题的纪律审查,不定指标,上不封顶。纪律审查要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违纪问题要快进快出、快查快结,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避免问题久拖不决或放任自流。

  盯紧“关键少数”

  教育警示不弱化。抓住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庭审现场教育、典型案例剖析通报、约谈提醒等方式,加大对“关键少数”的警示教育力度,提高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自觉性,持续营造“不敢腐”的浓厚氛围。通过廉政谈话、廉政告知书以及多媒体等形式,解读党纪条规,推送廉政知识,做到早提醒、常提醒,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养成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

  纪律约束不放松。完善抓早抓小的工作机制,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把功夫下在平时,对领导干部多咬耳朵、常扯袖子、勤打招呼,使其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使领导干部时时处处受到纪律的刚性约束,敦促其严守纪律和规矩,以“关键少数”示范带动“大多数”。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党政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等制度,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

  严厉惩治不手软。要把严厉惩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为纪律审查的必然延伸,加大对“关键少数”的查处力度。坚决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切实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要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对查处的典型案例、问责的重要事件,及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达到问责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推动“三转”提速

  转变工作理念。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要突出执纪特色,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的尺子衡量违纪行为,用纪律的语言描述违纪行为。在指导思想上坚持查大要案与抓早抓小并重,在工作重点上坚持惩处极少数与管住大多数并重,在工作方法上坚持事后查处与常态监督并重,切实把工作着力点放到协助党委抓纪律、管纪律、维护纪律、执行纪律上来。

  提高履职能力。要着力增强纪检监察机关识别和处置违纪行为的能力,提高党内纪律审查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准,按照“四种形态”的内在逻辑,严格区分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保证运用监督执纪方式与违纪人员的错责程度相适应、相匹配,实现精准执纪、规范执纪。

  深化“三转”内涵。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深化拓展“三转”内涵,推动纪律审查工作向“四种形态”转型升级。在谈话函询方面,要以抓早抓小为重点,积极探索谈话函询规范化、流程化、实效化的有效途径,通过关口前移、防微杜渐,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教育、监督、警示和挽救党员干部。在快查快结方面,要以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为重点,探索完善执纪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通过线索快速启动、审理提前介入、涉法及时移送等方式,不断提升纪律审查工作效率。(作者系河南省焦作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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