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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网络消费市场需要监管创新“上线”
朱昌俊
//m.auribault.com 2016-03-16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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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消费,看似只是一种虚拟的形态,但实际上也是一种真实的消费方式,因此在监管上不能玩虚的,而必须实实在在地抓,确保监管触角随时“在线”

  微商收钱后不发货就将客户“拉黑”、顶着“画皮”账号先加好友再要钱、朋友圈寻亲的联系方式其实是吸金电话……今年的“3·15”,打假对象悄然从线下为主变为线上为主,从产品为主变为数据信息为主。腾讯近日发布的微信生态安全报告显示,“网络黑产”正向专业化与组织化发展,至今有数十万微信用户因从事网络诈骗被封号。

  微商的兴起、网络消费的普及,已经成为无可抗逆的时代趋势。但这类新兴营商模式和消费行为的勃兴,在带来消费红利的同时,也裹挟了不少问题。来自国家工商总局的信息显示,以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非现场购物为代表的新型消费方式在迅猛增长,相应的投诉和举报,相关的消费争议也在迅速上升。因此,传统的市场监管方式如何适应消费行为由线下向线上的转变,已成为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问题之难,不只体现在线上与线下的消费场域之变,而是网络消费纠纷的外延已大大溢出了传统消费纠纷的定义。比如微商收钱后不发货就将客户“拉黑”的现象,就呈现出与传统的售假、以次充好等消费问题完全不同的面貌,也超出了原有的法律监管规制的范畴。甚至严格说来,已经不能将其当作普通的消费纠纷。所以从法律完善的角度,有必要对这样一种行为予以更明确的定性,比如它到底是归类为消费陷阱还是网络欺诈,需要有清晰的界定标准。

  网络消费,看似只是一种虚拟的形态,但实际上也是一种真实的消费方式,因此在监管上不能玩虚的,而必须实实在在地抓,确保监管触角随时“在线”。对于网络消费市场的治理,既要讲究方式、理念的创新,尊重网络消费市场的特有规律,也要在治理力度上与现实看齐,及时填补相应的规则空白。同时,也不能放松线下的市场规范。毕竟,很多假冒伪劣产品归根结底是源自现实,所谓网络消费陷阱,不过是现实问题向网络的延伸罢了。线下的问题不解决,要解决线上的问题就成了缘木求鱼。

  网络消费市场的有效管理,还涉及到各个相关方的责任承担问题。与传统消费市场对应的属地管理不同,网络消费市场没有十分明确的边界,各个网络平台都有必要承担起相应的监管之责。典型如一些网络消费陷阱的产生,可能首先与网络平台的技术漏洞有关。比如对于“画皮欺诈”,若能从技术上封死类似换个头像即可“以假乱真”这样的操作空间,就可能比强调加强事后监管更有效。再比如,对于网络欺诈与网络消费的纠纷,如何取证、惩戒,也需要相关运营商与监管部门加强协作,以达到共治之效。所以在当前,如何充分调动各方的治理积极性,是净化网络消费市场的难点和重点。

  还需要提醒的是,当前“线上”所产生的消费问题,已由产品为主变为数据信息为主。事实上,一些消费纠纷和网络欺诈,正是建立在消费者个人网络信息泄露的基础之上。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能够得到更好地保护,不少网络消费问题当可避免。这也要求网络平台运营商在用户体验与信息安全的保障上,做到更好地平衡。

  网络消费暴露出的问题,本质上还是市场监管的效能未能匹配“新经济”要求所致。当网络消费已逐渐发展为一种主流和大众的消费方式,对之建立新的监管方式、合理的责任分配机制与健全的规制体系,已显得刻不容缓。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有望孕育出新的商业伦理和消费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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