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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人生本质的发展历程
宇宙是千万种事物相互联系的一大网络整体,每一事物(包括每一人)不过是这一整体中的一个交叉点,每一交叉点各有其独特性,但它归根结底又以其与千万种其他事物的联系为其构成因素,离开了这一联系之网的绝对孤立的事物是根本不存在的。我称这一万物各有独特性而又彼此联系的网络整体为“万有相通”。简言之,“万有相通”就是不同(独特性)而又相通(相互联系)。万物中的人与他物的区别在于:人有一点“灵明”,而他物则无。这点“灵明”构成人的精神本质——“自由”。动物无自由意志之可言。按照人的自我意识发展的历程,即人的精神自由的高低程度,我把人生精神境界分为四个层次:“欲求境界”、“求知境界”(“求真境界”)、“道德境界”(“求善境界”)和“审美境界”(“求美境界”)。
人生之初,无自我意识,不分主客,不能区分我与他人、他物。人在这一最低层次的精神境界中,只知道满足个人生存所必需的最低欲望,舍此别无他求,我称之为“欲求境界”,此种境界,其“异于禽兽者几希”,也就无自由之可言。当然,在现实中也许没有一个人的精神境界会低级到唯有“食色”的欲求境界而丝毫没有一点高级境界。但现实中,以“欲求境界”占人生主导地位的人,确实是存在的,我们平常称这种人为“低级趣味”的人。
第二层次的境界,我称之为“求知境界”。婴儿逐渐成长,学会把自己与周围和他相联系的外物区分开来,形成了一个不同于外在世界的自我,这就由不分主客进展到了主客二分的阶段,自我作为主体,不再仅仅满足于最低生存的欲求,而进一步有了认识作为客体之物的必然性规律的要求。有了对必然性的认识,人按必然性行事,人的精神也就有了自由,这也就是前述“对必然性认识”的“自由”的阶段。对客观的外在事物之必然性规律的认识,也就是一种追求真理的要求,故我又称此阶段为“求真的境界”。
但认识必然性,顺从必然性行事,是否就算是有了充分的自由呢?显然不是,因为这种自由还受外在的必然性的制约。
我们平常说的“科学”,其之所以不算是独立的自由意志,是因为:一是科学以“主客二分”为基础,客体外在于主体,主体必然受外在事物的制约,故主体不可能达到充分的自由。二是科学所认知的必然性,都是讲的具体事物之间的联系,而非从万物之网络整体的角度考察事物,而具体事物之间,都是彼此外在的:一物必然受他物的限制;必然性总具有外在性,故非真正的自由。
人在自我发展过程中,逐渐由认识事物必然与非必然,即真与假,进而达到人有“好”与“坏”之别的意识,最终达到对他人负有责任和义务的意识。这就是道德意识。心理学家认为达到这一水平的“自我”,既然有了责任感和义务感,那也就意味着人有了自我选择、自我决定的能力,他“把自己看作是命运的主人”。
但是,仅仅有独立自我的自由意志,还不足以达到完满的、高级的“道德境界”。欲达此境,还必须进一步有尊重他人的自由意志、独立自主性的意识。康德不仅强调了道德意识的自我独立自由的特点,还强调了道德意识不应把他人当手段,而要把他人当目的来加以尊重,道德意识的责任感的含义,离不开这一点。
但康德所讲的自我的独立自由和对他人的尊重,都源于超验的、不可知的信仰或“物自身”,这样的解释显然太抽象、太不现实。我肯定康德的自由意志出自“整体”的合理思想,但否定他把此种整体观看成来自不可知的、超验领域的观点。如前所述,我认为,宇宙是一“万有相通”的网络整体,外此,无抽象的不可知的“物自身”领域。此网络整体不是超验、超时空的,而是现实的、在时空之中的;它是无限的,在时间上、空间上是无穷尽的,但又是可知的。人处此网络整体中,既可从具体事物的观点观察具体事物,也可从整体的观点观察具体事物。前者导致万物皆具必然性,无自由可言;后者因整体之外无他物限制,故导致完全独立自主的自由意志。道德意志,其来源就在于从“万有相通”的整体的观点观察事物。按此观点观物、观人,则不仅重视我个人的独立自主的自由意志,而且能把他人、他物也看作是构成我之为我的、不可须臾分离的因素,看作是我的骨肉,达到一种“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境界,一种超越主客二分的、万物与我融合为一的境界,从而尊重他人的独立自主的自由意志。这正是道德的内涵。
可以看到,从“认知境界”到“道德境界”,从其根源上来看,是从以物观物(从具体的事物的观点观察具体事物)的观点到以整体观物的观点、从主客二分的观点到主客融合为一的观点的转变,其结果便是从“认识必然”之自由到“超越必然”之自由的升华。
但是,“道德境界”尚非自由的最高层次,亦非做人之极致(如康德之所言)。其一,黑格尔说:“道德的观点是‘关系’的观点,‘应该’的观点或‘要求’的观点”。“应该”“要求”“关系”,都是说的理想与现实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尚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尚未完全融合为一,故精神的自由,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就说道德讲“应该”,这“应该”就有强制之意,尽管道德境界的“应该”是自愿的强制。其二,“道德境界”终究要讲为他人谋福利,那种完全脱离福利的道德意识是不切实际的。讲福利——讲功利,就含有以外在的对象为服务于人的工具之意,这就意味着“道德境界”还未完全脱离主客二分的模式,还有主体受客体限制而不自由的因素。
人生的最高精神境界是“审美的境界”。第一,“审美境界”超越了“认知境界”中的认识关系,它不再着重注意认识(通常所谓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到对象“是什么”这种主客彼此外在的关系,而是把对象融入自我之中,从而达到一种情与景交融的境界,主与客合二为一(或者借用中国传统语言来说,叫作“天人合一”),主体之外没有客体的限制而完全独立自由了,就像王阳明说的,无人心则无天地万物,无天地万物则无人心,人心与天地万物“一气流通”,融为一体,不可“间隔”,这个不可间隔的“一体”是唯一真实的。我看山间花,则此花颜色一时明白起来,这“一时明白起来”的“此花颜色”,既有人也有天,二者不可须臾“间隔”,不可须臾分离;在这里,我与此花的关系,远非认识上的关系,我不是作为一个植物学家去思考、分析、认识此花是红或是绿,是浅红或是浅绿,等等。我只是在看此花时得到了一种“一时明白起来”的意境,我们也许可以把这意境叫作“心花怒放”的意境吧。这个用语不一定贴切,但我倒是想借用它来说明这意境既有花也有心,心与花“一气流通”,无有“间隔”。这里的心不是认识、思维,而是一种感情,情绪、情调或体验。我们说“意境”或“心境”“情境”,这些词里面都既包含有“境”,也包含有“心”“情”“意”,其实都是说的人与世界的交融或天人合一;审美意识正是一种天人合一的“意境”“心境”或“情境”。中国诗论中常用的情景交融或情境交融,其实都是讲的这个道理。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物色篇》:“情以物迁,辞以情发”,这里已有情景合一的思想。唐皎然认为诗人的真性情须通过景才能表现,情景合一才能构成诗的意境。唐司空图主张“思与境偕”。明清之际的王夫之关于情景合一的理论更有系统性。他说:“情不虚情,情皆可景;景非虚景,景总含情。”这就是说,无景之情和无情之景皆不能形成审美意象。第二,与上述论点相联系的是,“审美境界”也超越了“求知境界”和“道德境界”中的实用关系。黑格尔说:“在审美中,欲念消退了”,对象(客体)作为“有用的工具”这种“异己的目的”“消失了”,那种“单纯应该”的“有限关系”也“消失了”。“由于这些,美的关照就具有自由的性质,它允许对象作为自身自由的和无限的东西,而不是作为有用于有限需要和意图而满足占有意志和功利心的东西”。总之,审美境界既超越了欲念、功用的限制,也超越了“应该”的限制,而成为完全超然物外的自由自在之境。人之爱美、追求美,出于“自然而然”,而非出于“应然而然”,此乃“审美境界”之所以高于“道德境界”而成为人生精神之最高境界的关键。审美之高于道德,并非不讲道德,而是包括道德在内,审美境界之人必然合乎道德,必然做道德上应该之事,但他是自然而然地做应该之事,而无任何强制之意。由此观之,做人,不是做一个按道德教条(“应该”如何如何,“要”如何如何)行事之人,而是要提高精神境界,做一个有“审美境界”、自然而然地做应该之事的人。
其实,十八世纪后半叶的德国美学家席勒就明确主张,做人要做一个“审美的人,只有”审美的人“才是”完全的人“”自由的人“。他认为,人的单纯性的”感性冲动“使人受感性物欲的”限制“,单纯的”理性冲动“使人受理性法则(包括作为道德法则的义务)的”限制“,两者皆使人不自由,人性的完满实现在于超越二者的”限制“以达到”无限“,这种无限的”自由活动“,他称之为”游戏冲动“,即”审美意识“。席勒说,”审美直观“中既有感性形象的东西,又有思想性、理性的东西,”审美直观“把两者结合起来,从而使感性的欲望不会因缺乏理性的尊严而占统治地位,理性法则(包括道德义务)也不会因缺乏感性欲望而令人有强迫接受之感。这样,在”审美直观“中,单纯”感性冲动“和单纯”理性冲动“所给人的限制、强迫感便”都被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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