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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大厦越来越多,高空坠物、抛物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城市公害,威胁着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由于其隐蔽性和突发性,具有一定的管理难度。
在湖北武汉,出生40多天的女婴在楼下晒太阳,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并被法医鉴定为七级残疾。女婴家人未能找到肇事者,将该栋楼除一楼外的32层共128户业主起诉至法院。法院审判令其中89户业主共同补偿36.3万多元。(见9月11日《新快报》)
一人肇事、全楼“连坐”,合理吗?《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判小区89户业主对受害人共同赔偿,适用法律准确,不该存在争议。
实际上,这一条款设立的初衷有两个,一是救济,二是预防。如果没有相应的救济机制,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基本权益无法保障。另外,有了“连坐”的规定,就能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也能让更多人对高空抛物的劣行进行监督或举报。
不过,法院的判赔并不意味着这89户业主就没有委屈。这当中,除了真正的肇事者,绝大多数住户都属于“躺枪”。一审判决后,有47名业主提起上诉,但因缺乏目击者,且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提取DNA均未能确定实际侵权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客观而言,除了肇事者,还有一些人需要反思。比如,小区物业。出现此类事故,说明物业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今后需要强化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另外,现在很多地方都安装了摄像头,要充分发挥其监控作用。时下一些事故成为“无头案”,一方面因为小区没有实现摄像监控全覆盖,另一方面是对摄像头疏于维护,导致其关键时刻“掉链子”。
高楼大厦越来越多,高空坠物、抛物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城市公害,威胁着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由于高空抛物的隐蔽性和突发性,具有一定的管理难度。相关部门必须对此引起足够重视,并拿出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来。小区物业和负有维护社会治安之责的公安部门,应承担起更多责任。一人肇事全楼“连坐”,只能作为一种万般无奈的选择,而不能成为各方推卸责任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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