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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条男子高铁吃泡面被女乘客怒怼的视频引发热议。女子情绪激动,言辞激烈,大声斥责该乘客,称高铁上有规定不能吃泡面,质问其“有公德心吗”“没素质”。视频曝光后,该女子回应称,因自己的孩子对泡面过敏,曾跟这名男子沟通过,但对方执意不听,她才发泄不满,并称男子拍视频上传已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将采取法律手段。12306客服人员表示,高铁、动车上一般不卖泡面,但没有规定高铁、动车上不能吃泡面。
高铁属于密封性较强的空间,每名乘客都有维护高铁内秩序,不破坏该空间内空气质量的义务。这也是乘客作为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品质。但是,在高铁没有明确禁止食用泡面等食物的背景下,以影响自己或孩子为由阻挠他人食用某种食品并厉声斥责,恐怕也超出了权利边界。当人们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不宜过分干涉他人权利,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美好的公共秩序。
一般来说,个人的权利便是他人的义务,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他人权利,这是每个公民得以正常工作、生活的基本条件。如果权利可以被肆意侵犯而得不到救济,社会将无法运转,人们也没有幸福可言。如西谚所说,“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你可以唱歌,但不能在午夜破坏我的美梦”。无论何种权利,其能够得以行使的前提是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超越了这个边界,权利便不再为权利,也就不再受到保护。
在“男子高铁吃泡面被怒怼”事件中,初一看,吃泡面男子可能侵犯公共场所秩序,被怒怼乃咎由自取,其实不尽然。虽然高铁属于封闭空间,但与禁止食用刺激性食品的地铁不同,高铁运营方虽然不建议食用泡面等刺激性食品,但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由此可见,即使食用泡面、榴莲、麻辣烫等食物可能产生刺激性味道,让他人不适,但是否食用该食品,依然取决于个人喜好,他人无权随意干涉乃至横加斥责。这也是此事件披露后,很多网友并未一边倒地批评食用泡面的男子,反而认为女乘客不该高声喧哗。
现代社会,公民的义务一般分为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如果某个行为被确定为法律义务,行为人必须遵守,一旦违反,无论是受害人抑或旁观群众,均有权制止、投诉、举报。违法者既会受到应有惩戒,也会受到道德谴责,积极制止者则属于应受鼓励的见义勇为。如果有人违反道德义务,则应受到道德和舆论谴责,并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如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脱掉鞋子、随意插队等。此时,如果行为人对他人的劝阻置之不理甚至行凶报复,无疑要受到严厉惩戒。
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某些道德义务可能上升为法律义务。如之前,很多人对公共场所吸烟不以为然,烟民可以旁若无人地吞云吐雾。现在,要是还有人不识时务地在公共场所吸烟,必然将成为众矢之的。
再回到“高铁吃泡面”事件,要是随着人们观念的更新,在高铁上不得吃泡面等可能产生刺激性气味的食物逐渐成为共识,或者上升到道德义务或法律义务。斥责、制止他人吃泡面将理直气壮,否则很难摆脱“矫情”,“将自我权利凌驾于他人权利之上”的嫌疑。
在相关部门并未禁止在高铁上吃泡面的背景下,吃不吃泡面系个人权利或者个人私德,是不违反公共利益的个人正常生活的一部分。如果认为他人吃泡面让自己不适,最好是请求他人配合并加以感谢,而非站在道德制高点强制干预。只有每个人行使权利时不逾越边界,与他人沟通时好好说话,不过分自我地将幸福和舒适凌驾于他人之上,人与人之间才更趋于平等,公共生活才更趋向美好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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