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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声问候、一句句解答、一张张笑脸、一次次付出,在我国,哪里有需要,哪里有困难,甚至哪里有危险,哪里就有他们的身影。他们叫志愿者,或者叫义工,在扶危济困、教育、文化、医疗、法律、环保等方方面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熟悉情况的人都知道,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虽然起步晚,但进步神速,已经在志愿者规模、服务领域、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在蓬勃发展的另一面,问题也相对突出。比如志愿服务意识仍待提高,积极性不够,个别“别有用心”的志愿者还存在凑热闹、三分钟热度甚至走过场、作秀等情况;志愿服务的财力支撑不足,很多机构、组织常常难以为继;志愿者权益保障令人忧虑,很多志愿者分分钟变成“临时工”,做超强度、重体力、危险工作……
对于问题,社会各界予以了热情回应。有人剖析原因,有人加油鼓劲,有人建言献策……而在众多声音里,制度化建设成为关键词。“制度化”有多重要?从国外来看,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是国际通行做法;而地方经验也表明,立法领先的地区,其志愿服务事业也走在全国前列。比如,1999年广东省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2001年山东省也通过了《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规定》,这些先行者已经成为志愿服务事业的标杆。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走出了制度化进程的重要一步——意见稿的露面堪称千呼万唤,它能为志愿服务加多少油?
从内容来看,条例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全国志愿服务活动,有利于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把志愿服务活动真正纳入法治轨道。其最大的价值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激发热情。对于志愿服务而言,谈钱不俗,而善行也需要“反哺”。意见稿规定,国家鼓励有关组织、单位为促进志愿服务事业提供便利条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另一方面,志愿服务经历将在企事业单位聘用、公务员招考等方面予以考虑,志愿者将在旅游景点等场所获得优待,此外,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也可享受税收优惠……这些鼓励措施无疑为志愿服务事业打下了强心剂。
其二,保障权益。志愿服务存在风险,有时难免遭遇困难、发生纠纷,怎么办?意见稿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告知、提醒风险的义务,不得要求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自身能力的服务。更关键的是,意见稿强调,如果志愿服务活动属于大型公益活动或存在人身安全风险等,应当签订三方书面志愿服务协议。这些规定让志愿者没有后顾之忧,也能让更多人献身其中。
此外,培育意识。青少年是志愿服务的主力,意见稿特别提出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教育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综合考评办法;高等学校可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等。这些内容眼光长远,对于志愿服务事业而言大有裨益。
不管怎样,志愿服务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尺。而志愿服务制度化已是大势所趋,在这个过程中,希望有更多人关注关心,也涌现更多的“挑刺”和鼓劲。我们相信,有制度保驾护航,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一定会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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