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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的年龄横跨“50后”至“90后”。他们的江湖,以发现假冒伪劣商品为目标,以知假买假索赔挣钱为目的。随着立法的加强,针对制假售假的惩罚性规定加码,他们追逐的,是“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甚至更高的利润。(2月22日南方都市报)
有人说,这是市场监管的“隐蔽战线”。有人发家致富,有人喋血街头,有人进化成打假的“狼”,有人把自己带进灰黑的“梦魇”……职业打假人王海或许只是个传说,这20多年的民间打假之路,“知假买假是为挣钱不是消费”等论调,依然幻化出一顶顶道德黑锅,无情向职业打假行为身上砸去。
这些年,有关知假买假,在立法等层面,似乎也有点左右犹疑的意味:一方面,2013年12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等于直接肯定了“知假买假”。另一方面,2015版的新消法和新食安法,对惩罚性赔偿增加了“经营者明知”的限制,这实际上又给打假套上了前置条件。在今年的安徽省两会上,甚至有省人大代表认为“职业打假已经成了少数人通过知假买假牟取暴利的手段,偏离了初衷”。职业打假在顶层设计中的路,并不是越走越宽。
那么,打假能不能职业化?这就像提问禁毒能不能交给“西城大妈”一样,本质上是个伪问题。打假,只要是依法而为,那么因此而得利,这是合法的收益。就像举报明星吸毒而获得奖金,不领是你的情分、领取是你的权益,旁人有什么可以置喙的呢?从实践来看,2016年1月以来,阿里巴巴集团已经额外新增200个员工组成“打假特战营”,并面向全社会发布“英雄召集令”,扩充打假队伍。于此而言,打假是公司化、职业化的。那么,同样是有偿,同样是打假,难道庄家打假就是大道公益、散户打假就是自私自利?
有人总有这样那样的担心,说到底,不过是道德洁癖。人性趋利,在打假这回事上,也难免有人剑走偏锋。不过这也没什么好担心的,敲诈勒索早就入刑了,财大气粗的经营者,在民间打假面前,没那么“娇气”。倒是司法地方化之弊,常在职业打假上设置诸多玻璃天花板,维权比治假要更为不易。
有人把监督举报贪腐行为当成职业,没人觉得这是大逆不道的事;有人把打击假货当成营生,这就“横看成岭侧成峰”了?这是个风险社会,打假是需要支付成本的,在惩罚性赔偿成为国际惯例的今天,宽纵维权而严管商家,这是市场铁律,更是大势所趋。打假是为了发财、还是为了公益,只要法治是刚性的,这都不是问题,或者说,这不是道德该操心的私人问题。
在假货并不鲜见的今天,还是让“职业打假”少背些道德黑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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