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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上海的美味七七公司突然宣告倒闭,面临集体失业的数百名员工来到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在仲裁院门前,他们惊讶地发现,浦东新区总工会委派的5名律师已赶至现场,免费为他们提供维权所需的一切法律服务。上海市总工会主席洪浩说:“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之间的关系不是并列1+1的加法关系,而是1×(1+1+1)的关系,维护是其他三者之和的系数,后面三项做得再好,前面维护为0,等于全部是0,只有把系数做大,乘数效应才会更大地释放出来。”(5月13日《工人日报》)
市场经济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并不奇怪。处理职工群体性事件,考验着工会维护和服务职工的能力,验证工会的群众工作水平。
比如在河南,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成为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期。一个重要原因是公有制企业改革改制提速,而社会保障比较薄弱,有些企业改革改制存在的“暗箱操作”,加之解决劳动纠纷和法治不健全,因企业改革改制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或法院受案范围。因此而发生的职工群体性事件,时常表现为职工群体上访,围堵当地政府机关。
当时,工会对职工群体性事件多采取回避态度,大家普遍认为工会若是置身于职工群体性事件中会很尴尬。可有位县级市总工会主席说,这是工会发展的机遇。原来他所在的县级市,当发生职工围堵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上访时,市委市政府就会通知市总工会主席赶到现场,也只有工会干部能安抚职工情绪、劝离职工群众,因为职工相信工会。这位市总工会主席讲,过去想见市委领导汇报工作排不上队,现在市委书记主动邀请他去谈工作,说工会是“消防队”,能“救火”,还能“防火”。
工会事业的发展,从某种角度上讲,突出的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能力的发展。工会干部一定要依法摆正自己的位置。如果错位,就可能失去职工的信赖。1999年,郑州一家刚完成改制的集体企业,由于老板重新制定以罚款为主的规章制度、停止缴纳职工社保费,引起职工的公愤。职工占领车间、库房、财会室,自己组织生产,召开职工大会罢免厂长。政府部门和行业工会干部急忙到厂里召开职工大会,工会干部发言时先得到职工热烈的掌声,可他一开口,就义正辞严地批评职工不懂法和政策、改制后的企业职代会无权罢免厂长,职工的过激行为是破坏企业经营……结果与会职工发出一片嘘声。其实,工会干部讲的不是没有道理,但没有注意到职工合理的诉求,工会干部的“救火”变成了“火上浇油”。
处理职工群体性事件,“救火”要抢占先机,“先机”就是要取得职工的信任,才有利于引导职工理性维权。当出现职工群体性事件时,工会需要在第一时间委派干部或委托法律专业人士赶到现场,支持职工合理诉求并提供帮助、引导职工依法维权。当然“防火”更重于“救火”,比如工会通过职代会制度建设和集体协商制度建立,推动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从源头防范劳资矛盾的激化。
从工会处理职工群体性事件的历程看,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服务职工的力度不断加大,让工会更接地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工会事业的发展才能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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