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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工资拖欠叫“盗窃”
金备
//m.auribault.com 2015-12-02 来源: 中工网—《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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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70多名员工,被公司拖欠了半年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没有加班工资,去医院看病被告知欠保导致医保账户被冻结。员工称公司不是没有钱,市场一个摊位租金一年两万多,市场有上百个摊位。公司承认拖欠员工工资,但就是不给员工发欠薪。公司回应记者调查:“浦南这边的生意这两年还是不错的,但是做生意嘛,总想越做越大,我们就尝试在外地投资新的产业,那边生意不好,然后就动用了浦南的资金周转,才造成拖欠员工工资的局面。”公司称,公司和员工之间也是唇齿相依的关系,公司付得出工资,当然不会欠薪,现在确实有困难,也希望他们能够体谅。(11月28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拖欠员工工资公司不赖账,老板也没有逃匿,没有转移资产,“诚实”的老板欠职工工资,是不是就不算“恶意欠薪”?只是劳动法律允许的“因故”是指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

  人们常说,劳动者给老板付出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天经地义。但天经地义的事情没有落实,企业总能找到说辞。其实,改革开放后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最早发生在尚不适应市场竞争、冗员过多的国有企业。好在国企信誉好,职工相信企业欠账迟早要还的,何况有企业在,跑了和尚跑不了庙。

  然而,市场经济铺开后,拖欠劳动者报酬变得复杂了,并不再是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认为的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发现,和尚跑了庙可能也没了。就如拖欠巨额劳动者劳动报酬后,老板可能会转移资产后“失踪”,只剩下企业的空壳子。何况有的和尚就没庙,比如一些建筑工程中的包工头。层出不穷的拖欠劳动者工资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巨患,仅靠道德规范和劳动法律规范,不足以震慑铤而走险的欠薪老板,于是引入刑罚来惩治恶意欠薪行为。

  对于“恶意欠薪”行为,法律虽制定了欠薪数额标准和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标准,但“故意”的标准,在认定上比较麻烦。就如有的企业对拖欠员工工资认账,承诺有条件一定还,但拖欠员工工资的原因是经营投资失误,把这里的钱调到别的投资项目补窟窿,造成职工工资拖欠,这是不是“恶意”?

  从道理上讲,企业有钱给员工发工资,有能力履行缴纳职工社保的义务,但借企业的管理强势,为了生财,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员工的劳动报酬挪作他用就是盗窃。这是因为劳动报酬是劳资双方的约定,就算还没有真的到员工手中,但在员工完成劳动后,也已属于员工的资产。企业没有按约定的时间把工资交到员工手里,就等于窃取员工的资产。虽然企业为了发展的目的,希望员工珍惜同企业唇齿相依的关系,但“盗窃”员工工资在先,还能指望员工和企业唇齿相依吗?

  企业在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征得职工同意后向职工融资,职工自愿把钱借给企业,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是合法的。但以拖欠职工工资方式“盗窃”职工工资,来完成企业自身的发展就说不过去了,至少说明企业极不尊重职工,没把职工的权益放在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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