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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三中院首次在走私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6月16日,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单位苏州罗珏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史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被告单位苏州罗珏服装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史某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于庭前缴纳了暂扣款和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史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可对其适用缓刑。上海三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当庭判处被告单位苏州罗珏服装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63万元,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去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试点刑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彰显了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推动“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具体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程序上从简的特点。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体上从宽的特点。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刑事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除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必须防止“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强化监督制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认罪认罚后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最终裁判权仍属于人民法院,公检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关系没有变化。认罪认罚案件,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都设置了需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严格监督程序。
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键在于找准宽严相济的平衡点,实现宽严相济的平衡。“从宽”并不等于无原则的“从松”。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也必须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一些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重大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也不具备从宽的条件。
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必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获得及时、充分、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避免出现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因不懂法而非自愿认罪。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彰显了司法的宽容原则,是对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期待正在18城市试点的刑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宽严相济司法政策,推动“坦白从宽”原则制度化,让“坦白从宽”这句耳熟能详的标语口号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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