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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不能降低证明标准
蔡元培
//m.auribault.com 2016-06-13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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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新一轮司法改革加快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与探索。

  然而,在推进这一制度改革的同时,学术界和实务界人士围绕制度构建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中,最大的争议焦点莫过于证明标准的问题,即,在轻微的认罪认罚案件中,能否降低证明标准?换言之,对于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案件,能否在控辩协商的基础上直接进行起诉、审判?

  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士认为,在轻微的认罪案件中,证明标准可以有所降低,以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例如,有学者认为,“如果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中仍然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会造成诸多困境”。也有学者认为,证明标准的松动不意味着放弃实体真实和人权保障,只要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便不会引发冤假错案。

  这些观点看似合理,实则经不起推敲。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们应当坚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得因为经过了控辩协商而放弃客观真实的底线。理由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客观真实是我国刑事司法的正当性基础之一。尽管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排除合理怀疑”条款,但通说认为仅仅是增加了对证明标准的主观判断要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仍然是法定的证明标准。由于轻微认罪案件在实践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果降低证明标准,便意味着客观真实在整个刑事司法领域的松动,这对我国现行的很多制度都会有一定的冲击力。

  其二,在疑罪从无原则尚未真正确立之时,不宜引入“疑罪从轻”。在实践中,补充侦查、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判决等制度均旨在确保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然而,我国疑罪从无原则尚未真正确立,这一点从近年来频繁曝光的冤假错案中便可以得到印证。在这种情况下,降低证明标准实质上是对“疑罪从轻”的合法化,这会对我国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造成更大的障碍和危机。

  其三,借鉴域外法治经验不能仅把目光停留在美国。目前的试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借鉴了美国辩诉交易的成功经验,然而,美国实行辩诉交易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疑罪和案件提速,而我国控辩协商的目的主要是案件提速。此外,辩诉交易在美国乃至全世界都面临很大的质疑。并非所有国家都像意大利那般引入了美国的辩诉交易。例如,德国的刑事协商程序,便不是移植辩诉交易的结果,而是自生自发的产物。在德国,控辩协商的主要场域是相对不起诉案件,尽管控辩双方也可以就定罪量刑进行协商,但对法官没有必然的拘束力,法官依然要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实质审查。除了控辩协商之外,德国还存在大量的辩审协商。

  其四,允许疑罪协商意味着证据体系更加依赖口供,这容易导致“口供中心主义”的回归。侦查对发现案件事实有着决定性作用,我国已经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侦查模式也正在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如果降低证明标准,允许疑罪进行协商,无疑会加大对口供的需求,从而引发强迫、引诱等现象,侦查人员也不必再勤勉地搜集实物证据。如此一来,则会导致刑事侦查质量的日益下降。

  综上,在未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中,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宜降低,客观真实仍然是我们应当坚守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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