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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从宽”,是为了提高正义的效率
沈彬
//m.auribault.com 2016-09-05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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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情况下,若司法资源平均用力,就很难实现正义的效率。所以,才有了这次的“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即,在程序上繁简分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这次试点的“认罪从宽”和大家熟悉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有什么区别呢?简单地说,“坦白从宽”更多的是一种实体量刑的考虑,而这次“认罪从宽”是一次程序上的大改革。就像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所说的:它是“在公正和效率相统一的更高层次上做出的系统性、制度性安排”,根据被告人认罪与否、案件的难易、刑罚的轻重等情况,在程序上繁简分流。

  为什么要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呢?这是中国法治成熟到一定阶段,刑事证明标准日益完善之后,必须面临的“升级问题”,以提高正义的效率。

  近年来,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时面临越来越多的程序性制约,特别是严格禁止刑讯逼供、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后,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指控犯罪上的困难成倍提升。现实情况下,若司法资源平均用力,就很难实现正义的效率。所以,才有了这次的“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即,要对不同的刑事案件,根据被告人认罪与否、案件的难易等情况,在程序上繁简分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之前就表示,在“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期间,对于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罪刑的,不再机械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这将大大提高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将司法资源集中在一些难案、要案上。

  从效率的角度来说,“认罪从宽”无疑是有优势的,但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呢?有人就认为这样一来,公民有罪的证明标准降低了,法官(乃至检察官、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变大了,会不会变成“权钱交易”的腐败温床,或者被告人被强迫认罪呢?

  应该说,任何改革都有一定风险,这也正是改革需要试点的原因。最高法方面已经明确表态,在试行“认罪从宽”试点之后,仍须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全面审查案件;必须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同时还必须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法院还会在法庭上重点审查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认罪过程的合法性。

  总之,这次“认罪从宽”改革,是实现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之间的“再平衡”。对于试点之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还需通过提升公检法的互相监督制约、提高认罪协商过程的透明度、强化律师的在场性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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