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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也有“司法成本”
杨京
//m.auribault.com 2016-09-07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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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试点为期两年,在包括武汉在内的18个城市开展试点。

  从《决定》的内容来看,这是我国现行法律里规定的“坦白从宽”这项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这项制度的前提必须是保障司法公正,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在办理程序上适当从简,在实体处理上适当从宽。

  司法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但很多人往往忽视了一点:人们追求绝对的公平正义,但追求的过程往往伴随着效率问题,甚至还存在做出“妥协”的时候。这就是说,公平正义是有其“司法成本”的。

  对于不同的案件而言,这一成本高低不一。一旦因为种种原因,造成办案难度太大,势必大大增加司法成本。特别是对于基层司法机构来说,本来人员、经费都存在短板,某件案情过多占用司法资源,难免会对整体工作效率产生不利影响。

  要降低司法成本,最理想的方式就是争取嫌疑人本人的配合。虽然刑法中一直在提“坦白从宽”,但出于本能地趋利避害,嫌疑人大多十分抗拒案件调查审理,乃至各出奇招以隐瞒真相,逃避处罚。俗话说“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就是真实的心理写照。只有通过对嫌疑人进行正向激励,才是最有效的途径。

  同时,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惩罚的严重性,而在于惩罚的不可避免性。刑罚本身不仅仅是要让嫌疑人“罪有应得”,也是一种促使人向善的手段,所谓的“宽严相济”也正是这个道理。而“认罪认罚”,能够成为向善的第一步。如果能够在减轻刑罚的基础上达到这一目的,对于各方面来说都未尝不是一件好事。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从宽”,不应被看成嫌疑人“交代罪行”的交换条件,而是对其坦白悔过的一种肯定。

  应该看到,从之前的“刑事速裁”到现在的“认罪认罚从宽”,司法机构对于这个方向的探索一直在进行,同时也是十分谨慎的,时刻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运转。只要辅以配套的监管机制,并在之后的工作中加以细化落实,相信这一制度终将推动司法体制继续进步,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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