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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小偷”发生意外 法律不宜苛责
沈彬
//m.auribault.com 2016-11-16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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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民正当防卫、自力维权的门槛过高,就会制约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也会严重危及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的人身安全。作为过失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预见”的标准不宜过高

  又是一起引发极大争议的案件。今年3月13日凌晨,福建漳浦县的黄某华发现有小偷,出家门抓贼,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挣脱时,因为天雨地滑而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死亡。据之前的报道,有检方人士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过,之后检察院方面表示,对此案尚未提起公诉,还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以,从法律程序上说,在经过检察院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之后,案件既可能进入起诉阶段,也可能由检察院做“不起诉”处理,或者将案件退给公安做补充侦查,总之案件还未有定论。

  很多人认为,检方要求失主在追小偷时,还“应当预见”天雨路滑小偷可能出危险过于苛责,简直就是要求公民“开门揖盗”。

  “法者,平之如水”,理当兼顾各方权利。哪怕是小偷,也有其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法律不应默许受害人实施违法的“报复”行为。但是,受害者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违法分子,任何公民有权利将其扭送司法机关;《刑法》也明确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受害人有正当防卫权。

  两方面虽然都有“权利”,但前者必然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保护的是嫌疑人的基本人身权利。这是为了杜绝私刑,保障由国家独立行使司法权和惩罚权,而不是为了给犯罪行为“保驾护航”。而且,法律应该更充分地保障公民见义勇为、扭送违法分子以及正当防卫的权利,这是法律维护社会公义和秩序的必然。只有当这种行为严重“过界”时,才应该受到法律惩戒,否则,守法公民面对肆无忌惮的非法侵害可能畏首畏尾。

  在本案中,检方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天雨路滑抓小偷可能出危险,据此要对小偷的死亡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其实,过失犯罪分为两类: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黄某华的行为并不属于这两种状况。作为盗窃案的受害人,出门追截小偷,是他的权利,甚至可以认为是一种见义勇为;他没有使用过激的手段,也没有在制服小偷之后继续滥用暴力。在一个相对正常的追截、拉扯小偷的过程中,因为天雨路滑发生摔倒并死亡,很大程度上是意外,很难说黄某华有义务去“预见”这种偶然。

  反过来说,如果将如此偶然的情况,列为盗窃案受害人“应当预见”的范围,那么今后小偷在逃跑中心脏病发,小偷偷吃食物因为过敏而死亡等情况,是不是也要列入“应当预见”的范围?如此一来,受害人还能不能、敢不敢追小偷了?从司法的社会效果看,不利于公民正当自助维权,也可能助长犯罪的气焰。

  如果公民正当防卫、自力维权的门槛过高,就会制约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也会严重危及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的人身安全。作为过失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预见”的标准不宜过高,否则,受害者连基本的追赶、扭送犯罪分子的权利,都可能被架空,这有违立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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