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朱先生咨询:五个多月前,我在一家汽车4S店买了一辆汽车,提车时,销售人员说他们新推出了代办汽车上牌照业务,不收任何费用,且还有礼品赠送。在他们的极力劝说下,我同意了让他们代办正式汽车牌照。之后,销售人员告诉我,出于代办牌照的需要,汽车合格证必须留在4S店。4S店给了我一套临时牌照后,我将车开回了家。临时牌照快到期时,我开始催促4S店为我办理正式汽车牌照。然而他们却一推再推,直到三个月后,一位销售人员才告诉了我实情:我购买的汽车的合格证早被4S店质押给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了,由于4S店老板投资了一个项目失败,导致这笔钱还不上,合格证拿不回来。据销售人员称,将汽车合格证质押给借款人融资、车卖出去后再拿车款还款换回合格证的作法,是当地一些4S店的常用手法,各4S店之所以找各种理由让车主早交钱晚提车,就是要打这个借款、还款的时间差。如果4S店及时把借款还上了,合格证拿回来了,购车人根本就不可能知道这一内幕。之所以出了这档子事儿,是因为该4S店现在确实还款遇到困难。近一段时间,陆续有三十多名和我一样的车主到该4S店交涉,但都没有结果。没有汽车合格证,汽车上不了牌照,就无法上路。我想了解的是,我们可以起诉4S店要求交付汽车合格证吗?该4S店与某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汽车合格证质押有效吗?
法律帮办:《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因此,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以汽车合格证的转移为条件,本案中,朱先生已经支付相应购车款,涉案车辆也完成了实际交付,故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已转移至朱先生。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因此,汽车4S店未将汽车合格证交付给朱先生等人,显然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交付汽车合格证的义务。故朱先生可起诉维权。
至于汽车合格证质押是否有效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法无禁止质押即为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合格证不属于可被质押的对象,质押无效。在更多的司法判例中支持了第二种观点。“法律帮办”也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汽车合格证仅为汽车生产厂家随车配发的车辆合格证明,是与汽车一一对应的证明其符合出厂标准的法定文件,属于汽车这一特殊动产的附属资料,其本身不具备任何财产价值,也不具转让性,不符合《担保法》关于质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定的条件,加之汽车所有权转移也不以合格证转移为条件,故汽车合格证不能也不应成为质押权的标的物。“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本案中该4S店与某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汽车合格证质押行为无效。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销售汽车时,应明示并交付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因此,“法律帮办”提醒大家,在购车后提车时,一定索要上述随车文件及发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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