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启动修法工作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终于形成修订草案,并于日前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相比现行大气法,修订草案新增了标准规划制定、区域联防联控、重污染天应对3 个章节,并强化了企业和政府的法律责任,如要求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必须限期实现达标。对于机动车污染方面,草案给予了机动车限行的许可。
草案共8 章100 条,除了新增的3 个章节外,对政府的环保责任、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企业排放法律责任等方面均进行了强化。草案曾经在今年9 月公示,征求了各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据了解,有一些来自部门、研究机构和地方的意见认为,该草案还可以更成熟,特别是在新环保法修订出台的背景下,单行污染防治立法应该在模式、原则、内容方面进行统筹研究,与环保法相衔接,对新环保法中已经规定的制度,依据大气污染防治的特点进行细化。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专家王灿发教授分析认为,这个条款给了地方政府一个很大的权力。如果这个条款作为法律正式规定下来,有可能成为地方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依据。长期研究环保法律的北京大学教授汪劲建议对相应条款做进一步细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说,如果是单双号限行,那么草案第45条中“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这个表述就比较笼统。比如是临时限行还是常态化限行,排放控制是否区分高排放、低排放的排污水平,这两类标准,交叉排列组合,就可以划分出不同类型的限行措施,每种类型的适用条件以及限行以后相应的补偿措施,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则。(苏利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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