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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一法官工作日午间与同学饮酒,下午开庭时醉倒法庭,最后导致休庭一事引发热议。无独有偶,3年前,也曾有“一法官中午醉酒神志不清,下午上班时瘫倒在办公桌上睡觉”的案例出现。
在公众的印象中,公务人员的醉酒行为,过去大多发生在公务活动上。在不良“酒文化”的影响下,上级检查、招商引资、公务接待等都能够成为“喝几杯”的借口,而“端起酒杯好办事”“没办法不喝”等等说辞,也被不少人拿来当作“挡箭牌”。
中央出台“八项规定”,目的之一就是制止这类乱象。2013年12月,中办、国办又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酒水;不少地方也先后跟进了“禁酒令”,对公务接待或活动中的饮酒行为进行约束,并在时间场合、饮品种类等多个方面进行严格限制。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各地公款吃喝的不正之风得到了基本遏制,公务活动中“无酒不成席”的现象也基本绝迹。
但另一种心态随之出现:在公务活动中不能喝,不代表在私人聚会上就不行。不少人认为,公职人员也是“人”,同样拥有亲戚、朋友、同学等个人社会网络。只要没有使用公款,在给远道而来的亲戚、朋友、同学接风时“把酒言欢”未尝不可。而中午休息推杯换盏、下午上班丑态百出的现象,也是这么产生的。
公职人员也是人,私人场合“把酒言欢”的确未尝不可,这是正当的个人权利。但公职人员又不是普通人,行使正当个人权利的前提,是不妨碍其公共职责。最基本的,就是不能妨碍正常工作。自费喝酒可以,但带着醉酒状态工作,就是不能容忍的大忌。尤其当一些公职人员手握审批权、审判权等“特殊权力”,一丁点“醉态”,都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影响公权力机构的公共形象、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也正因此,谈论公职人员的权利,就从没有“绝对权利”,而必须考虑“让渡”的问题——公职人员本身行使着由公民委托的部分公共权力,这就天然需要让渡部分个人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一定程度的隐私权——公职人员应当习惯于比普通民众更多曝光于公众监督的探照灯下;也包括部分“个人自由”——比如“休息时间自费饮酒”的自由。
中央和地方接连推出“禁酒令”,对工作日午间的公务饮酒行为明令禁止,这并不意味着自掏腰包的饮酒行为就获得了“准许”。工作日午间放弃酒精,以免工作中留后患,应成为每个公职人员基本自觉。
当然,要让公职人员工作日滴酒不沾,光靠自觉远远不够,还是要制度约束。而类似“禁酒令”这样的制度,要设计得可执行、可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形成主动发现问题和苗头的意识。就以“法官醉酒导致休庭”一事为例,事发时间是在今年8月,为何直到最近视频曝光后才“被动”发现这一问题?原本正常开庭的案件,因为法官个人原因而休庭,为何未引起重视?而在现实中,又有多少工作日午间“不喝公家喝个人”的行为潜藏在公务人员队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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