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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大学女生赵某参加了今年天津市的公务员考试,在顺利通过笔试、面试、政审等环节后,却突接该市人才考评中心通知:因笔试出现试卷答案雷同,成绩无效。她要求查看“雷同试卷”,但遭拒绝——“按规定不能查看”。近日该市人社局相关处室回应称:雷同检测标准由第三方机构掌握,一应材料均不能透露,只可向法院出示;如果赵某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赵某公考笔试试卷被判“雷同”,究竟是事涉作弊——抄袭他人或提供答卷给他人抄袭,还是纯属巧合,又或遭遇误判?最终答案,只能从相关试卷的比对中去找寻。但该市人社局“雷同试卷”不能查看,一应材料均不能透露的回应,却是让人无法认同。
雷同检测标准是否一定科学合理,本就不无商榷空间,且不说了;“雷同”结论虽系委托第三方机构作出,但相关信息究竟属于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所采集、获取并记录、保存的信息。而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说“雷同试卷”与赵某切身利益攸关,自是不言而喻。因为,试卷一经判定“雷同”,当事考生公考成绩清零、考试资格取消不说;按去年人社部等机构出台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还可能视情被课以禁考五年乃至禁考终身处罚。而赵某若仅是被误判“雷同”,或因巧合导致“雷同”,那么,查阅比对相关试卷,几乎就成了唯一的翻盘机会。
既然“雷同试卷”与赵某切身利益攸关,该市人才考评中心在通知“试卷雷同、成绩无效”时不仅不予主动提供相关试卷查阅机会,而且当赵某申请查阅时,该市人社局还再予拒绝,又怎么说得过去?又岂能如此漠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冷对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诉求?
据专家介绍:公务员考试结束后,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查看公务员考试试卷,即使复查申请通过,也是工作人员进行复查,本人看不到自己试卷。但惯例因循,并不是践踏上位法规的理由;工作人员复查,也不能取代当事人查阅比对的权利。
固然,《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18条是有规定: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貌似被卷入“雷同卷”争议风波的考生,尚不无权利救济渠道。但是其实,既然不容当事考生查阅相关“雷同试卷”,那么,就不啻于是梗阻了其维权渠道。
关于“雷同卷”,从判定到通知当事考生,到向社会公示,以及应对复议申请等,整个流程都得做到阳光化、透明化;而赋予当事考生“雷同卷”查阅权,则是其中一个亟待补上的缺环。唯其如此,才能令确系舞弊的考生被惩处得心服口服;也才能令因巧合、误判等因素被认定“雷同”的考生免于被误伤,而能得到有力的权利救济,便于定纷止争;同时,也能消除因信息垄断容易带来的萝卜招聘等权力腐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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