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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泄题”呼唤考试安全防控升级
龙敏飞
//m.auribault.com 2016-04-25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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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7日,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结束。当晚,教育部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日前接到举报,反映有考生收到个别科目部分试题的作答与考题内容相关。教育部有关部门立即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23日晚9时26分,江西省人社厅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接到网友和考生反映,今年江西省公务员考试出现泄题,目前人社厅已介入核查。(4月24日《江西日报》)

  这些年,“考试”与“泄题”几乎成为一对孪生兄弟,多次处于“神同步”的节奏。考研刚过,立马出现“泄题”传言;四六级刚下考场,就听见别人说买到答案了;公考才落下帷幕,各地就出现“泄题”疑云;至于各种非全国性的考试,“泄题”就更不是什么新闻……甚至于,每一次听见各种涉及众多人数众多利益的考试,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搜索一下网上有没有“泄题”传言,很多次,现实都没有让公众失望。

  每一次“泄题”事件的发生,都是一次对监管制度漏洞的拷问,也是对公平与正义的拷问。众所周知,一套考题从出卷到考生手上,需要经过众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监管有所松懈,就有可能让人趁虚而入。毕竟,考研、公考等国家性质的大考,其涉及的利益很大,许多人愿意为此铤而走险,甚至不乏“内鬼”。 譬如,2012年考研泄题事件的原因,就是湖南省考试院下一名科长在清点试卷时偷取一份,并将复印件卖给犯罪团伙。

  如果说之前“泄题”频发的话,还是因为法律不够严厉,那么如今,法律已经足够明晰。《刑法修正案(九)》从去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首次明确将考试作弊规定为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明确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此事上,就是一旦“泄题”事件被核实,就应该有完善的善后机制,不能不了了之。一则,对于“泄题”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包括“内鬼”、中介等人员,都应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追究刑责;二则,因为公考涉及的面比较大,而且泄题事件的存在严重影响公考的公平与公正,那么必要的时候,“重考”也应提上议程;三则,对于那些泄题的获益者,或者说主动买题的人,其作风问题堪忧,也应给出一定的惩戒。

  当然,对于泄题事件而言,不能满足于发现一起处罚一起,而应有制度性系统性的反思与作为,也就是说,处罚与追责一起“泄题”事件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要“天下无泄题事件”。若达到这样的高度,则必须升级考试安全防控体系。只有建立起更加安全有效的考试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减少乃至杜绝考试泄题、作弊等事件,才是审视此事的目的,考试的公平与公正,才更加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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