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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贯彻《劳动法》来带动工会各项工作
//m.auribault.com2015-08-12 11:35:51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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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同志坚持,说虽然文字没有,但是《劳动法》有个“等”字,“等”字就包括这个。另外,比如说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跟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这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劳动者确实要一个组织来更好地反映他们的要求、利益,代表他们说话,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讲,工会应该更多地从这方面体察工人的情况,提出要求,坚持原则,等等。那么,对方是企业经营者,但我们国有企业经营者不是资方,他还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他还是工会会员,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谈判的时候还是对等的,没有上下或谁领导谁的问题,谈判是要据理力争的,当然从处理问题、考虑问题的思想方法来讲,工会也不能说我们就反映职工的利益,不考虑国家的情况,不考虑企业的情况。从思想方法、观念上讲还应该全面地考虑问题。 但作为我们工会工作的侧重点来讲,确实应该更好地代表劳动者来提出要求,反映问题。 这些问题在国有企业、私有企业不一样,跟其他国家也不一样。又比如说调节劳动关系,大量是经济利益关系,这是对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忽视经济利益这是不合适的,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利益,这是必须坚持的。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虑,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来讲,我们也不能把劳动关系只强调是经济利益关系,也还有一个同志式的关系,还有发扬主人翁的精神,发扬奉献的精神,不能把我们企业的劳动关系完全看成是给一份工资干一份活这种雇佣关系。我们在企业座谈中间大家也都提出,认为这两方面是必须坚持的。 这个问题例子很多,总的看就是劳动关系它既受所有制的影响,又受经济体制的影响,既有不变的地方又有变的地方。从所有制来讲国有企业它是不变的,因为所有制没变。 因此有些我们多年来形成行之有效的工作基本方针、原则不能变的。但是经济体制又变了,又不能固守原来这一套,还得改革,还得变。所以,哪些变哪些不变,哪些要坚持哪些要创新,这个确实需要辩证地、全面地来看待。不然的话,搞不好就容易有片面性,把劳动关系完全变成劳资关系,这个也不行,把劳动关系看作像过去那样一个完全利益一致情况下去做文章也不行。包括在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跟国有企业又不一样,但又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系。我在深圳和蛇口调查,在外商投资企业里面,资方和我们工会也是有共同利益的地方,因为还要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这个方面是一致的。但另一方面企业主必定又是资本家,在处理问题上、在有些方面和国有企业又不一样,这一类问题举不胜举。 就是说在贯彻《劳动法》中间涉及到继承、创新、坚持、改革,涉及到党的工作、工会工作、行政工作。 工会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怎样对待这些问题,的确需要更好研究,正确处理。有的一开始虽然不能事无巨细都说清楚,但基本方针、原则还是得搞清楚,要不然工会工作容易走偏。 还是一个变跟不变,有的要变有的不能变这个关系。

  第二个问题,我们在调查研究中间谈到,贯彻《劳动法》是个过程,总的要坚持按《劳动法》办事,坚持《劳动法》提出来的劳动标准,这个不能打折扣,不是可以执行可以不执行,必须坚持执行《劳动法》的标准。只有按《劳动法》的要求,按《劳动法》的标准办事,劳动者的利益才能得到保证,生产也才能得到发展。因为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也是维护了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法》提出工时方面、工资方面、劳保方面等等一系列劳动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动摇,而且要积极创造条件达到《劳动法》要求的标准,这个是主导方面、主要方面。不管是企业也好,工会也好,职工也好,大家都应该有这个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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