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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贯彻《劳动法》来带动工会各项工作
//m.auribault.com2015-08-12 11:35:51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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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程序上要从实际出发。 集体合同作为一个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要抓,国有企业也要抓,但外商投资企业要放在第一位。 国有企业可考虑试点,大城市条件比较好一点的,搞一批国有企业的试点。 这个东西说神秘也不神秘,过去,咱们的双保合同,20世纪50年代就有了,那时是说,企业今年要盖多少房,哪年进厂的工人应该有房住,今年奖金怎么分配,等等。

  现在这方面的内容更多了,反过来,职工也应该完成今年的经济指标、生产任务、遵守规章制度等等。这两方面也不是对立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工作也不是过去没搞过。 另外,集体合同容易触动矛盾,就看你的指标、条件规定得怎么样。 如果标准过高了,也会诱发矛盾,那是订集体合同掌握的分寸问题。另外,我们也不要求集体合同一搞就很齐全,各种指标都很全,各种劳动标准都规定得很细,有多少规定多少,有多少条件,解决多少条件。由低级到高级,由不完整到完整,也是一个逐步发展、不断提高的过程。但是,有一个好处,抓集体合同,可以发现这方面不足,那方面的劳动法规也还有薄弱环节,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还没有保障;另外,也有利于当前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制度的巩固。如不从这个方面去带动,单纯抓职代会,单纯就民主管理抓民主管理,说明你的民主管理工作做得就不够。抓住它,就不是为搞民主管理而搞民主管理了,它是为维护劳动者利益,职工感到它是一种需要,工会也感到这个不抓不行。把职代会、民主管理跟维护劳动者利益、贯彻《劳动法》统一起来的一个标志、一个办法,就是抓集体合同。你搞集体合同就必须开职代会,你搞集体合同开职代会就必须搞一些新的民主管理的内容。

  从发展方面来看,集体合同不仅在外商投资企业,在国有企业将来也是要抓的。 我的看法是,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没什么原则上的差别,老实说,如果讲工作基础、思想基础条件,国有企业可能比外商投资企业搞起来条件还要好一些。

  当前,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可以先在外商投资企业搞。 同时,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也可以搞。现代企业制度如果违背了《劳动法》,就不叫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一套东西,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不能得到保障,利益得不到维护,说明这个制度是有缺陷的。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不要泛泛地去争论,大家都按《劳动法》办事,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取得统一认识。 因此,我主张抓集体合同。 因为抓集体合同可以带动好多方面的工作。 但另一方面,集体合同又是工作的结果。如果工会都没有,个人劳动合同都没订起来,劳动标准都没有,现在就订集体合同也不行。 订集体合同也还要有一定的条件。所以,明年看来,作为一种战略,要明确抓《劳动法》,抓维护劳动权益,抓集体合同。 但什么时候抓什么,一定要从实际出发。 明年看来还不到把主要精力放在抓集体合同上。 明年从工会讲,第一个,比如说,外商投资企业组建率要达到80%。 第二个,组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以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要高一点。 要多少,像蛇口现在已达到98%了吧,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没办法贯彻。 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工会要参与,不能让企业主跟工人一签就行,工 会要监督。 第三个,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年应该建立起来,达到多少比率。 第四个,外商投资企业应该逐步推行集体合同,明年在国有企业,大城市选择一部分企业搞试点。 工作要分步做,但从战略上考虑,《劳动法》一项一项单项抓是不行的。你必须像抓蛇一样,抓七寸,一抓就抓住了。 过去讲纲举目张,强调的是抓纲。 集体合同很要害的,是它把个性与共性的矛盾结合起来了,而且是真正发挥一级组织的作用、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工会的作用,而不是单兵教练。 从这个意义上讲,应该放到这样的日程上。 当然,要达到这些要求,要有一个过程,明年做准备,做好试点。(这是尉健行同志就工会如何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法》与劳动部领导同志座谈时讲话的要点。——文章摘自中国工人出版社2015年4月出版的《尉健行谈工会工作》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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