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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熊孩子”实施必要的惩罚
任大刚
//m.auribault.com 2016-06-30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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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浦口区琅琊路小学威尼斯水城分校三年级某班40多名孩子家长联名要求校方劝退“熊孩子”的消息,经媒体曝光之后,学校加大了管教力度,社会人士也表示可以提供一些帮助。看来情况正在往好的方向发展,这个老大难问题有望得到良性解决。

  但通观这一事件的前因后果,会发现其中颇多可资讨论的地方。比如,这名“熊孩子”是不是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就非常顽皮,经常搞恶作剧?是不是一开始就殴打同学,咬伤同学?是不是一开始就上课乱跑,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

  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他的这些毛病为何会拖到三年级仍得不到纠正?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说明他的毛病是“惯”出来的。而不管是肯定还是否定,都说明直到三年级,班主任和科任老师对他是束手无策的,直至看着他一步一步成为“熊孩子”,最终引起家长的集体抗议。

  之所以造成这种轰动社会的局面,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学校和老师缺乏惩罚手段。现行《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这条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很容易变味为教师和学校连正常的批评学生都不敢了,遑论什么惩罚体罚?搞不好会吃官司的呀!

  大概是看到其中存在的问题,2009年8月,教育部向全国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该“规定”共有七章二十二条,但真正的“干货”,正如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一位负责人所说,是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但是,站在教师的角度,这未必是可以批评教育学生、尤其是“熊孩子”的“尚方宝剑”。首先,法律在上,规定在下;其次,何谓“适当方式”,何谓“批评教育”?再次,在教师教育学生的“自由裁量权”非常狭小的情况下,何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放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之下,如果威尼斯水城分校的“熊孩子”从进校之初,就是不断惹麻烦的“熊孩子”,历经3年,学校束手无策,说明学校真是在模范遵守《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没有对这名熊孩子采取“霹雳手段”;如果这名“熊孩子”是慢慢养成的,那么也说明学校在模范遵守《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时,只能眼睁睁看着他一步步“变坏”而束手无策。

  行文至此,我要说的是,基于个体之间的巨大差异,对一些孩子而言,当穷尽了循循善诱、因材施教等良性办法而未能起到必要的教育作用之时,必要的惩罚即是值得一试的办法,更重要的是,可以阻隔他(她)侵犯别的孩子正当的学习权益。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针对近期校园暴力增多作了批示,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如果学校和老师批评学生都显得困难,那么,一些未成年学生的野性将得不到有效遏制,很容易释放出来危害校园安全。无原则的所谓“爱”的教育,试图用所谓的“爱”去软化某些个体身上更为强大的破坏欲望,成功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成人社会有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措施,使一个社会能够正常运转,而未成年人的世界里却罕见实质上的强制措施,可以胡作非为,无人敢管。一个未成人,从小不知道违反规矩要受到处罚,不知道畏惧某些不可冒犯的天条,那么,这是在教育人,还是在纵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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