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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民责任教育的保护只能是纵容
傅达林
//m.auribault.com 2016-06-30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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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有关校园暴力的事件屡禁不止。从学生之间的打骂、勒索、侮辱,到师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原本处于法律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屡屡成为暴力事件的主角。2014年的一份涵盖了700余名中小学生的调查问卷显示,有30%以上的学生身边发生过校园暴力。由此,“熊孩子”现象日渐成为公共讨论的焦点。

  一些未成年人出现暴力倾向,有其复杂的成因。既有青春期特殊的心理原因,也有家庭教育的偏失,更有整个社会环境的影响。在对这些因素进行的分析中,有一种担忧:未成年人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孩子违法甚至犯罪了往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熊孩子”的恶习?尤其发生在学生之间的新型“网络暴力”现象,如威逼下跪、性侮辱等并上传照片及视频,对受害的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熊孩子”违法,如若被未成年人保护法罩着,又该如何保护受害孩子的合法权益呢?

  一般而言,需要国家立法予以特殊保护的对象,多是社会弱势群体,诸如妇女、儿童、老人等。他(她)们作为一个整体受国家法律保护,这种保护主要指向政策层面的政府和社会作为,而非在具体案件中对违法者进行宽容或袒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这种条款建立在刑法标准基础之上。实践中发生的许多校园暴力事件,肇事学生之所以未被追究法律责任,多是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有规定。

  当然也要看到,国家立法确立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观念之后,并没有将公民责任教育理念同步植入。恰恰相反,当我们谈论《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往往只是狭隘地将立法主旨限缩在“保护”上,忽略了对孩子进行合格的公民责任教育乃是保护的重要内涵。《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在孩子的公民教育上仍需增添笔墨,但是现行文本也并非没有涉及。例如该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这里的教育就包括了公民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不仅如此,在设定家庭和学校保护责任时,《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待“熊孩子”的教育职责。例如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这些条款应当说注意到了“熊孩子”的矫治问题,并涉及家庭、学校、政府等的教育职责。所以从立法看,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包含了对不良未成年人的矫治。不过也要看到,无论是立法还是我们的观念中,对未成年人的公民责任教育意识并不强。立法在未成年人的公民责任教育上着墨不多,对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公民责任教育的义务缺乏可操作性规定,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失去了一种责任概念。而就“人”的成长而言,单纯保护也罢,事后行为矫治也罢,都不是根本的要害,真正起着决定人生价值的保护乃是注重对未成年人进行公民责任教育。

  做一个有责任的合格公民,这是“人”成长的基本要求和社会“底色”。倘若从小开始,孩子们都能有意识地关注到公民责任,都能朴素感知到生活中如何做个有责任的人,那么将大大减少校园暴力现象的发生。遗憾的是,现在很多家长和学校只记住了狭义的保护,而遗忘了公民的责任。或是我们本身的公民责任意识缺乏,或是在成长中光偏重书本知识的学习,或是在责任教育中过于强调亲人间的责任,当孩子们从家庭港湾迈入校园,一种“我受保护”的潜意识和对他人责任感的缺乏,很容易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演变为“丛林法则”。

  因此,真正的保护不是溺爱,更非纵容,而是一个包含了公民责任教育和不良行为矫治在内的完整概念。从国家立法到家长、学校,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因为孩子身心柔弱而容易受到非法伤害,最终目的乃是促使未成年人顺利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国家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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