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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文化的历史镜鉴
张晋藩
//m.auribault.com2015-09-08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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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高宗时制定的《唐律疏议》,继承和发展了汉以来伦理法的原则和规定,是中国封建家族本位伦理法走向成熟的标志。(资料图片)

  在悠久的中华文化传统中,法文化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独树一帜,傲然自立于世界法文化之林。不仅如此,悠悠四千余年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法文化的历史和中华文化一样从未中断,它的连续性、系统性与典型性都是其他文明古国所少有的。遗留至今的历代官修的法典、王章、档案史料,以及诸子百家的法学著述,真正是浩如烟海。它以无可争辩的史料证明了中华法制文明发展的轨迹与世界影响,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理性法思维的创造力,对于世界法文化宝库做出了伟大的贡献。

  自隋唐以来,中华法制文明便得到了周边国家的认同和取法,由此形成了被公认的中华法系。

  中国古代以农业为立国之本的自然经济结构,以宗法家长制家庭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以专制主义的集权制为基本的政治制度,以汉族为主体的多元一体的民族构成,以儒家纲常伦理学说为统治思想的文化政策,等等,构成了中国古代的基本国情,它决定了中华法文化的丰富内涵与历史传统。

  以德化民,以法治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者相互渗透与结合,形成中华法文化的鲜明特色。法与德的结合减少了法律的滥用,缓和了法条严酷的外貌,便于民众接受;以德化民使民远恶迁善,遏制了犯罪动机,有利于避免狱讼繁兴、法残刑暴的讼累;德法互补互用,使道德法律化,遵守法律的义务和遵守道德规范的义务相一致,既止恶,而又劝善,使“明刑弼教”的“教”落到了实处。同时,德法互补又使法律道德化,使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

  由重伦常关系而形成的伦理法,是中华法文化的核心内容。中国古代尊卑上下的伦常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调整伦常关系的法律规范,可以称之为伦理法。伦理法的发展轨迹和法律的儒家化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从汉朝起随着法律儒家化的开始,国家用法律维护父子、夫妇、兄弟之间的关系,确立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以期达到“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的伦常秩序。至晋朝“准五服以治罪”正式入律,使得严尊卑之分的伦理原则,进一步确定为法律。唐高宗时制定的《唐律疏议》,继承和发展了汉以来伦理法的原则和规定,是中国封建家族本位伦理法走向成熟的标志。唐律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伦常关系中各应承担的权利义务,规定了处理伦常犯罪的刑法原则和司法原则,还通过“于礼以为出入”,宣示了伦常犯罪要受到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惩治。

  体现农本主义经济形态的土地立法、赋税立法、天文历法,以及司法中的“务限”法等,因与民生密切相关,从而在国家制定法中占有重要地位,表现出了农本主义法文化的属性。历代虽因时势的发展使得立法的内容有所变化,但重民生的基本精神是延续的。

  具有自然主义色彩的天人合一的法文化。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杰出的宇宙观、社会观,它产生于对自然现象的敬畏和农耕主义的生产方式。早期的思想家无论儒、墨、道、法都是将“天意”与“人事”联系在一起。由此,天人合一也进入法制的领域,指导着立法与司法。譬如礼法的结合实际就是天意与人事结合的产物,如同《礼记·礼运》所说:“夫礼,先王以承天道,以治人之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至于《尚书·皋陶谟》中“天讨有罪,五刑五用”,都意在表达天人合一与法律创制的内在联系。就法律的内容看,历代法典中都规定了保护自然生态的平衡。这种自然主义的法律观,显然与农业生产方式有关。至于则天行刑的规定不过是法律运行中“天人合一”的表现。总之,“天人合一”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可视为中国的“自然法”。它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指导或修正“实在法”(制定法)的作用,并且为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某种依据。

  综合性和包容性是中华法文化生生不息、不断发展的根源。所谓综合性与包容性,一则表现为儒、墨、道、法、阴阳五行、诸子百家学说为儒家学说所综合吸收。由于儒家学说比较适合中国的国情和中华民族的心理状态,因此儒家思想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儒家思想始终指导着国家的施政原则以及法制的构建与司法的总体规范。儒家思想的包容性,正像海纳百川一样融汇着其他学说的精华。再则表现为中国大陆两大地域性文化——中原地区的农耕文化和西北地区的游牧文化之间长期的冲突和交融。这种交融也决定了法文化上的交融,所谓“渐就汉法”“夷汉并用”,反映了法文化交融的历史进程。在中华法文化形成的过程中吸纳了中华各族丰富多彩的法文化。作为世界公认的中华法系,就是以汉族为主体,由各族共同缔造的。这就难怪在中华法文化中含有多元一体民族法文化的特色。

  中华法文化的内涵不仅仅丰富广博,而且富有超越时空的民主性因素。诸如人本主义的法律支点;法致中平的价值取向;天人合一的和谐诉求;礼乐政刑综合的治国方略;法为治具,援法断罪的司法责任,等等。可以说中华法文化是国家治理的巨大智库。我们的责任就是尽可能地研究与总结智库中的宝藏,为当前的依法治国提供历史的借鉴。(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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