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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异地排污,需要提高违法成本,调动各个方面的环境监管力量,从源头监控和末端治理多方围堵
异地偷排污染物这种“以邻为壑”的环境违法行为,近年来有多发趋势。据报道,有用货车将大量危险废液从湖南岳阳运输到湘赣两省一些偏僻农村随意抛弃的,有从深圳“不远千里”将生活垃圾运至江西被当地村民拦截的……公安部门查获的此类案件日益增多。
异地排污已成部分地区水源、土地污染的重要原因。据专家研究估算,我国每年危险废物产生量超过1亿吨,约有7000万吨尚未纳入环保部门统计范围之内,给环境保护带来巨大压力,“几车废水下去,就可能让多年的治污减排努力化为泡影”。
据调查,一些企业之所以想钻异地排污的空子,是存在双重侥幸心理。一方面,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但受管理权限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加上违法者往往选择偏僻的农村地区倾倒,运输时间也专挑夜间,“暗度陈仓”的现象屡禁不绝。
另一方面,是法律层面的错误认识。一些实施异地排污行为的企业认为,即便被发现和查处,监管部门只能查到运输者、处置者身上,他们还有机会金蝉脱壳。在不少案件查处过程中,企业负责人都声称,对运输人或处置人跑到异地直接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毫不知情,以此逃避法律责任。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2014年的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与违法处置者试图通过订立运费补偿协议这种形式,来掩盖非法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目的,但未能逃脱制裁,法院最终判决连带承担1.6亿元的生态损害赔偿与生态修复费用。
异地排污的违法成本过低问题,需要重视并解决。目前,合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成本非常高,专家称1吨危险废液的合法处置费用可能高达7000元以上,而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罚款最高上限为20万元。对于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来讲,违法反而有可能是更“经济”的选择。而一旦监管乏力,容易形成“破窗效应”,让更多人铤而走险,并演化出黑色产业链。
正因此,遏制异地排污,需要提高违法成本。除了对倾倒行为的实施者提高处罚标准,还可以扩大范围,让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若企业明知处置人没有处置资质,却仍然将危险废物交由对方,不仅要一同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要承担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
当然,末端治理的力度再大,仍然是被动、滞后的,监管部门还需要在预防性管理措施上有所突破。目前的问题,主要是联合执法存在真空地带——异地排污的车辆和运输不归环保部门监管,而有监管能力的公安部门又不掌握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信息。因此,除了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更重要的是形成各有侧重的监管布局。比如,对异地排污的现场执法、追查,可由公安部门主导,而环保部门则对生产企业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完善台账制度,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及最终流向进行全过程管理。
调动各个方面的环境监管力量,从源头监控和末端治理多方围堵,异地排污才会逐渐得到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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