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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统一制定服务费收取标准,强行性成立驾培机构联合经营体,涉嫌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
2016年12月初,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驾校学费普遍上涨,价格从2000元至3000元统一涨到4000元以上。而这实际上是哈尔滨市道路运输协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分会(以下简称驾培分会)通过制定《哈尔滨市驾培机构联合经营体实施方案及自律公约》统一要求涨价的结果。按照方案,哈尔滨市100多所驾校将组建成一个联合体,由联合体成立运营公司,由运营公司实行各经营主体上缴利润和履约金的管理。媒体曝光后,当地驾校又降回了原来的低价。黑龙江省物价局已介入调查,但“相关方面不承认开过会和共同合谋涨价,且很多驾校已经回调价格,我们没有证据,工作很难进行下去”
(1月23日《法制日报》)。
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如果驾校依据自身经营状况和运营成本,定价收费,在成本上涨时,进行一定的调涨,则属于自主经营权;作为行业协会,出于维护地方驾培市场秩序,在合法范围内提出涨价建议,也无可厚非。但如果通过协会决议、下发文件的形式,统一制定服务费收取标准,强行性成立驾培机构联合经营体,涉嫌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
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反垄断法第11条、第16条等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视为经营集中,经营集中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等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驾培分会利用自己特有的行业号召与领导力量,以维护驾校秩序的名义,组织行业内具有竞争关系的驾校统一涨价到同一价位,是否涉嫌违法经营集中,需要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实际上,近些年来,行业协会组织业内成员实施价格垄断的并不少见。2013年云南丽江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牵头组织八大旅行社统一报价、统一分配返佣,被认定违反反垄断法;2014年浙江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达成实施固定变更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及代理手续费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两协会都被顶格处以50万元最高额罚款,相关参与者也被处以相应处罚;2016年四川航协实施“票代”服务费统一,被社会关注后不了了之。
驾培分会不尊重市场规则和法律威严的违法行为,如果一旦被确认,应同样被法律严惩,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培养市场主体依法行事的法律意识,才能杜绝下一个霸道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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