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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说“罚看远光灯”是深圳交警想出的“新招”,其实不是。据我所知,深圳交警早在2014年8月就使用过这种处罚方法,当时还引起过争论。现在看来,这种缺乏法律依据的执法行为不仅没有纠正,反而更加制度化了。据说在内容上有了“两看两考一处罚”的细则,两看:让违法者现场适度体验自己车及其他车远光灯照射,感受危害;两考:民警现场考司机何为远光灯?如何正确用?处罚:罚款300元记1分。
对乱用远光灯需要惩罚,这是毫无疑义的。远光灯会车可导致驾驶人瞬间盲视,对于被照射驾驶人产生极大安全隐患。而面对远光灯,驾驶人对于迎面车辆的车速和距离产生误判,容易发生误操作,此外,后方车辆使用远光灯,也会影响前车后视镜,驾驶人很难判断后方交通情况。深圳交警局曾经表示,“据统计,夜间的交通事故,三成以上是因为远光灯使用不当而造成的。”
但是,用“罚看远光灯”的方式惩处乱开远光灯却是错误的。交管部门是交通安全的维护者和交通秩序的管理者。但是,交管部门履行职责的唯一依据是法律,他们所做的一切都应该遵循“法有授权方可为”的原则。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自己是不能随心所欲乱作为的。找遍《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而且,“罚看远光灯”也是一种危险的行为。监管部门也经常提醒,说是看远光灯30秒,就会导致视觉出现问题,出现误判。既然看远光灯的危害如此之大,“罚看远光灯”也就会是十分危险的。驾驶员被“罚看”之后,就会给视觉造成伤害。这个时候,假如接受完处罚就开车上路了,反而制造了交通的不安全因素。
官方所谓“体验式执法”,背后遵循的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原则,这在我们处理日常事务时常常采用让犯错误的人感同身受、换位思考,受到深刻教育。但是,这并不属于现代法治原则。如果这个原则引入法治领域,岂不是杀人犯如何杀人的,我们就如何处死他?
作为公权力执法一定要坚持理智、法治的原则,而不能凭着情绪来。我所感到奇怪的是,深圳警方这种“罚看远光灯”的违法行政,为何却从2014年推行到今天都没有人叫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但实际上没有司机敢于拒绝交警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所以,应及时叫停没有法律依据的“罚看远光灯”,让权力运行回到法律的轨道。根据法律规定,“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给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记1分。如果觉得这个处罚还不够得力,需要加大处罚,也请在修订法律之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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