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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细节还需进一步明确细化
张贵峰
社会舆论呼唤并期盼已久的不通过驾校的驾照自学直考,终于梦想照进现实,这样的《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当然非常值得点赞,并让人倍感欣慰。
不过,在欣慰的同时,进一步仔细分析推敲一下《意见》的具体内容,又会发现,要想驾照自学直考充分落地,真正成为一种普遍可及、具有充分现实可操作性的驾驶学习方式,实际上还有许多关键细节还需进一步的明确细化。比如,《意见》中所说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具体是什么条件,或者说,究竟满足怎样的条件,才可以试点自学直考,就还需进一步明确细化。
进一步,“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等对自学直考车辆和人员的条件要求,具体指的究竟是什么,也有待进一步的细化明确。我们知道,在这方面,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条的相关规定是:“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而针对“教练车、教练员”,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则进一步规定,教练车“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
这种背景下,《意见》中的“自备车辆、随车人员”是否就是上述法规中的“教练车、教练员”,无疑需要明确。而如果答案是肯定,如“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包括“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这样的自学直考条件,是否有过于严苛之嫌、会影响妨碍自学直考的普及,势必也值得推敲。比如,一些驾驶学习者,是否会因为担心给私家车安装“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太过麻烦、成本太高,而放弃自学直考,而不得不再次选择驾校培训?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驾照自学直考问题之所以备受社会舆论公众关注期待,主要是因为,现行事实上必须通过驾校培训的驾照培训考试制度,实际上变相损害甚至剥夺了公民自学驾驶技能或者自由选择不同学驾照方式的选择权;而伴随这种自学驾照选择权的丧失,驾校事实上对学员构成了一种强势垄断,并由此催生了种种驾考乱象,如驾校收费不断大幅上涨,考官违规收受红包等侵害学员权益的“驾考腐败”现象普遍存在。
因此,要想有效推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自学直考实际上是一个关键核心环节,而要确保自学直考充分落地,使之能有效维护驾驶人的自学选择权,像“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等相关限制条件,显然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且不宜过分严苛,以便使之具有更充分的现实可操作性,进而最大程度实现便民利民、 方便广大群众考领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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