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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实施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和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两个目标。其中特别指出,要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规收入渠道,发挥收入调节功能。(10月24日新华网)
这一消息经媒体报道后,瞬间引起了广泛议论。我国个税制度建立以后,一直被一些人指责为“劫贫济富”,甚至被称为“工薪税”,这种评价部分地反映了个税征收的实情。目前,我国的个税征收基本上是通过在企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的环节设置事前扣除的关卡来完成,这虽然减轻了税务部门的税收成本,但与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的多元化收入途径已经不相符合,而能够通过多元化途径得到收入的往往又是高收入者,这部分人的收入渠道难以设立事前扣税的关卡,而成为了灰色收入。几年前的报告显示,我国的灰色收入每年在6万亿元以上,约占GDP的12%,很显然,由此产生的个税流失是一个惊人的数字。
个税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只是一个小税种,但它还承载着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一份责任。而高收入者,特别是那些可以通过多元途径得到高收入的人群足额缴纳个税,对于整个社会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减中加高”,“加高”无疑是改革的重中之重。但是,目前我国的货币流通体系已经滞后于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过多的现金流通使大量收入可以游离在国家的监管体系之外。如果这种状况不能改变,个税改革的“加高”目标就难以实现,这也给“减中”增加了障碍。
因此,个税改革要与货币流通体制的改革结合在一起推进,特别是要强化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减少现金流通。只有每一笔大额资金流通都有迹可循,让灰色收入成为阳光收入,也就是国务院《实施意见》提出的“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规收入渠道”,“加高”的目标才能顺利实现,“减中”才能有顺利推进的现实基础,个税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也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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