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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正式实施,对客运运营、出租车服务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规范,为百姓出行增添一份安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让客运运营更安全
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日前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共同修订发布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下称《规范》)。《规范》增加了相应安全管理要求,并对相关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差的条款进行了优化调整,亮点颇多。自6月1日起实施。
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客车动态监控管理。《规范》要求,客运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中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的限值,及时查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此外,鼓励客运企业在长途客运车辆和旅游客车上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装置及其他智能科技手段,对客运车辆超员、疲劳驾驶、违规使用手机等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
明确公交化运营的客车载客要求。《规范》明确要求,公交化运营的班线客车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运营,防止超载乘客及发生意外伤害。
严禁客运车辆违规载货。《规范》明确,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且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应当执行《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等相关规定要求。
完善预防疲劳驾驶制度。《规范》要求,客运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主要包括:为客运驾驶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保障客运驾驶员落地休息;制定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并对接驳点进行实地查验,保证接驳点满足停车、驾驶员住宿、视频监控及信息传输等安全管理功能需求;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让网约车服务更规范
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近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作了多处较大修订,引导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共同规范发展,自6月1日起施行。
调整适用范围,明确将网约车及驾驶员纳入考核体系。《办法》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细化考核等级,对出租车企业及驾驶员考核划分更细。《办法》对出租汽车企业根据考核分数设定了6个等级,即在原有的AAA级等4个等级基础上,增加了AAAAA、AAAA等级,而对驾驶员根据考核分数设定了4个等级,分别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办法》明确,对巡游车企业从企业管理、安全运营、运营服务、社会责任和加分项目等5类共19个项目设计相应考核指标;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企业管理、信息数据、安全运营、运营服务、社会责任和加分项目等6类共19个项目设计相应考核指标。对驾驶员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运营服务等方面实施考核。
优化考核分值分布,强调对乘客运营服务质量要求。《办法》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考核分值的分布设定进行了调整,加大了对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等事项的考核分值,适度减少对企业管理制度等事项的要求。《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特别规定,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
让经营性飞行活动合法合规
为创新许可管理方式,鼓励新兴业态发展,满足企业合规经营需要,拓展无人机应用服务领域,民航局日前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3章20条,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等予以明确,自6月1日起实施。
明确经营性飞行需取得经营许可证。《暂行办法》明确,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需取得许可证。不过,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不适用该办法。
明确取得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暂行办法》明确,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4个基本条件:一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二是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三是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四是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明确监督管理方式。该办法明确,民航局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许可证持有人应在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特别要求,许可证持有人应在飞行活动结束后72小时内,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作业信息。
6月起还将实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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