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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刑事指控体系落实证据裁判规则
金园园
//m.auribault.com 2016-01-21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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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裁判规则(亦称证据裁判原则),是指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是现代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该如何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人民检察》杂志组织专家学者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证据裁判规则的核心要义与基本要求

  就刑事诉讼而言,证据裁判规则是犯罪事实的认定基础和定罪量刑的依托基石。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军看来,证据裁判规则的核心要义有三: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刘广三认为,证据裁判规则有如下具体要求:首先,证据裁判规则的适用主体是对案件进行事实审理的法官。其次,对案件进行事实审理必须依靠证据。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有证据资格的证据;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最后,证据裁判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以审判为中心”与证据裁判规则是何种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表示,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审判定罪量刑的标准都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表明“以审判为中心”不是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机关之间分出高低上下,也不是对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的否定,而是强调三机关的办案活动都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要求的事实证据标准开展,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因此,“以审判为中心”,实质上是“以证据为核心”,关键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检察环节如何落实证据裁判规则

  证明标准问题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一个重要因素。检察环节应怎样理解证明标准的规定,把握“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和要求?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检察长邹开红认为,合理怀疑应当有合理的根据,那些没有根据的任意猜测、怀疑或推测等不是合理怀疑。这种根据应建立在控方证据的矛盾、不充分或辩方提供的证据基础上,既包含来自于一般社会生活经验法则的合理性标准,也包含结合案件证据可以合乎事物客观规律推导出的合理性标准。从促进实务操作的角度,他建议检察环节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细化对不同种类证据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应当审查的重点内容,在办案中排除证据本身可能存在的疑问。二是通过制定办案手册、证据指引等更灵活实用的方式,对证明体系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意见。三是总结办案经验,提炼对全案事实证据审查认定的过程,形成类似“几步法”之类的办案参考规则。四是结合案例具体研究以科学、常识、经验、逻辑等为基础的判断依据在办案中的运用方法,研发以证据综合审查分析为主题的精品实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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