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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支持为迷茫职工坚定维权
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少单位恶意侵权目的往往就是为了逼走员工,采取手段也是颇多,例如调岗、降薪、克扣报销款等等。而当员工想要申请劳动仲裁时,有些单位又会表示愿意调解,好好协商。单位一会儿红脸,一会儿白脸,让劳动者处在迷茫之中,最后可能不经意间还放弃了自己一部分的权益,我就曾碰到过这样一位员工。
他是公司负责主要项目的主管,已经工作了17年。有一天,总公司下派了一名新的经理,替换原来的部门经理,成了项目部的新主事人。都说一朝天子一朝臣,新领导上任后,处处刁难他,只想着让他早点离职。他每月的月薪有7750元,还有一笔2000元的绩效奖,就是说只要他每个月认真工作,表现正常,就能拿到9750元的工资。但是随着新经理上任,他的工作表现时时都被扣上“差评”的帽子,甚至连“考勤”一栏也打上了0分。“为什么我天天都准时上下班,领导还要给我0分的考勤?”在第一次的电话咨询中,他告诉我,他明白经理的行为是想要逼他走,但是,他毕竟在公司内工作了17年,就这么离开让他多少有些不愿意,所以希望我能够为他出出主意。我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角度,向他提出了可以让公司支付“n+1”的补偿金,即要求公司支付17+1个月的工资。在他与公司的交涉中,公司不同意这个要求,称最多只能付12个月的补偿金,故双方就补偿金的数目问题,僵持不下。
在第二次的咨询中,他告诉我除了补偿金外,公司和他还有一笔提成款的约定。原来,根据他和公司的合同约定,但凡自己完成一个项目之后,他可以根据项目合同中的标的,获得一笔“配套服务费”,即一般意义上的销售提成款,在过去的项目中,他也曾拿到过7%到12%不等的费用。就在新领导上任前,他有两个刚完成的项目由老经理签字并确认了,但是费用还没来得及给他。新领导到项目部后,这笔钱就搁置了。我告诉他,既然这笔款项是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且前任经理已经签字并确认,那么公司没有理由不把这笔钱给他,如果公司不付这笔钱,那么就是在侵权。
他前后咨询了三次,最后一次他来电时我已为他做好了开庭准备,收集了大量关于提成款的证据,他却表示:“最近,公司对我示好了,同意给我18个月的补偿金,但那笔提成款一直都没提及。我可否先拿了这笔补偿金后,再与公司就提成款进行劳动仲裁呢?”话语间,我听出了他的迷茫,我告诉他一旦与公司协商一致了结了劳动关系,要回那笔提成款就会有难度。目前,公司对他的侵权行为已经形成了,那么想要回多少,决定权应该是在他的手中而非公司。听了我的话,他决定不让公司逃过任何一笔应承担的费用。
其实,我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常常遇到像这名咨询者类似的情况。我认为,作为援助律师,就应该成为那些前来咨询、寻求帮助的劳动者维权路上的指路明灯,用自己的专业能力支持他们维权到底。
找准时机为职工讨回万余奖金
这两年,我遇到的综合性案件越来越多。其中,有一个奖金打折的案子很有意思。
这名劳动者是一名公司的高管,工作了十几年的他距离退休还有4个月的时间。他告诉我,他每月工资大约有10000元左右,同时还有5000元的绩效奖金。老板之前对他一直挺好的,但就在他临近退休时,老板突然宣布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每个月5000元的奖金不发了。开始时,他以为是公司真的遇到了困难,因此还告诉下面的员工,要体谅老板的苦处。结果,老板的秘书悄悄地告诉他,其实老板是想通过这个方式让他退休前少拿钱,以节省公司的人力成本。听到这个消息,他坐不住了,找到了我想要让我为他申请劳动仲裁。在了解了情况后,我告诉他,现在还不是申请仲裁的最佳时机。他十分不解,老板的侵权行为在他看来已经发生了:故意克扣他的奖金,为什么不能申请仲裁呢?我向他一一分析:首先老板的行为是对于整个公司的,并非针对他一个人,如果在离职后老板又重新开始发这笔奖金了,那么说明老板的行为是故意针对他一个人的;其次,劳动仲裁的时效有一年,并不急在发生时的这一两个月内,我们完全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证据证明老板的侵权行为。
这名高管听了我的话后,不再冲动维权,答应静观其变。果不其然,在他离开公司的第二个月里,老板非但补发了这笔月度奖金,甚至还加倍发给了其他职工们,造成了主观故意针对他个人的侵权行为。看准了这个时机,我们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就未拿到的奖金部分提出申请。最终,仲裁也支持了我们的请求。
在从事了诸多与劳动权益息息相关的案件后,我认为维权的时机对于劳动者而言是相当重要的。一方面,不能够太晚,以免过了劳动仲裁的时效无法维权;另一方面,也不能太早,像有些奖金、计件工资等方面,侵权事实没有形成,这时候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有可能就会得到不予受理的结果,使公司提高警惕,反而对劳动者不利。所以在维权的路上,我时刻提醒劳动者们,找准最佳时机,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黄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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