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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被认为是“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谁来补留下的“空档”?
近年来,“知假买假”成为某些人敲诈勒索、敛财暴富的手段,正如“打假第一人”王海所言,“与正义无关”。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职业打假人”说不,当属法治社会的应有状态。
“职业打假”缘何能大行其道,甚至成为依法维权打假的诉讼主体?一是监管部门的履职缺位。一些地方,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和贩假售劣克星的工商管理部门,并没有完全尽到为消费者把关的责任,常常处于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被动状态;二是消费者维权能力不足。鉴于权益保护意识的缺乏和对诉讼维权的成本考量,多数消费者并没有宁可“打一元官司”也要伸张正义的勇气和韧劲,而是采取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缺失。眼下,如果不是消费个体的愤然举报,鲜见由消委会发起的公益性诉讼。
“知假买假”的根本诱因在于市场有假而监管不力。如果“职业打假”退出消费保护行列,监管部门就应主动担负起“职业打假人”的角色,这既是其净化商品市场、维持经营秩序的职责所系,更是顺应民众诉求、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张玉胜)
“职业打假”该有一席之地
对“职业打假”,见仁见智。争议大多在于其获利是否“道德”,以及司法资源疑似被大量耗费。值得注意的是:第一,职业打假人获得暴利所承担的道德风险,是法律要关心的事情吗?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既然赋予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权,那么靠此“发家致富”有何不可?再说,这些人也付出了时间成本、专业成本、诉讼成本等。第二,司法资源被靡费是个伪命题。先有千疮百孔的市场,后有打假行为。禁绝了“职业打假”,问题产品不还是一样存在?只不过,少了一堆看得见的投诉和诉状罢了。
让“职业打假”出局,眼下还不是时候。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远未到无需职业打假代偿公共责任的时候。其次,消费市场远没有干净到无需职业打假出力的地步。况且,“假冒伪劣”大都属于民法调整范畴,而民法调整特点则是民不告则法不究。这个时候,门槛略高、成本略高的维权“天花板”就成了假货之庇荫。
对于“职业打假”,适度规范而不是轻率“放逐”,可能更契合法律关系调整之本心,所以,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当容得下“职业打假”。(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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