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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刑事司法正义的眼光读《异乡人》

常嘉奕
2020-06-12 09:12:26  来源: 人民法院报

  诺贝尔文学奖的桂冠早已让法国作家加缪备受瞩目,而《异乡人》作为其最为人熟知的作品之一自然是无须过多介绍的。除却世俗眼光对主人公特立独行的怪异之处的评判,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洪流中,从现代法律人的视角,带着刑事司法正义的目光去重新审视,可以发觉本书中诸多看似合理的情节都耐人寻味。可以肯定的是,主人公默尔索既不是一个目无王法的凶恶之徒,也不是清清白白的无罪之身,他的价值观念迥异于常人,即便思想意识上的自由是一种崇高的自由,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将某种自认为正确的价值和意义加诸其身,他也理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抛开思想领域的自由与杀人偿命的审判结果,本文探讨的重点是以现代刑事司法正义的视角来看,对默尔索的审判是公正的吗?

  首先,从控诉的角度来看,检察官带着主流价值观念的“眼镜”审视默尔索的所作所为,以他对母亲去世的冷漠无情表现而宣称他“怀着一颗杀人犯的心埋葬了母亲”。控诉的重点在于默尔索的为人是多么的令人不齿,而不是杀人事实的蛛丝马迹和前因后果。在整个庭审中,控方针对个人品质的讨论远远超过了对犯罪行为的讨论,这其实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维方式,先入为主地认为有人格缺陷的人——默尔索是否有人格缺陷暂且不论——就应该是罪犯。然而,与罗马法格言“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所揭示的道理一样,刑罚指向的对象应首先是行为而非思想,当有罪推定的思维根植人心,当法律与道德、宗教纠缠不清,当法律审判异化成道德审判、灵魂拷问的时候,犯罪的泛化便会蔓延开来。书中的检察官确实是“尽职尽责”的,他紧紧地抓住了审判人员及观众的心理,使用动人心魄的精妙语言,让罪犯变得似乎人人可得而诛之;他充分利用证人内心的纠结与矛盾,使原本想要帮助被告人的证人都作出了违背本意的证词。最终他如愿以偿地在庭审中击败了相对而言不堪一击的辩护律师,将罪犯“绳之以法”。殊不知,这样“优秀”的检察官尽职尽责地对被告人进行一番灵魂审判,在现代刑事审判制度看来却是对法治的背离。正如贝卡里亚所言:“人们越是尊重法律以外的事物,他们留给法律的最终就越少。”

  其次,当时的审判制度从根本上对被告人是不利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公正的。书中的故事发生在作者加缪生活的非洲国家阿尔及利亚首都阿尔及尔,而法国是在1830年占领了整个阿尔及利亚,并在1834年宣布阿尔及利亚为法国属地,此后大批欧洲人来到阿尔及利亚定居。阿尔及利亚在1962年独立之前一直沿用法国刑法,即《拿破仑刑法典》。法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审判中适用陪审团制度,也可说是其一大特色。另一大特色是预审制度,对于重罪案件,会由预审法官先行了解案情,进行审查与纠错,确定是否以重罪追诉。默尔索案件中前后有三类“法官”参与:预审法官、庭审法官和陪审团。他先见到的是预审法官,在谈话中预审法官告诉他最关心的是他本人,简单问了事情经过以及开枪的过程中他在想些什么。预审法官虽然在刑事程序中仅作为案件前置性审查者存在,但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他本应将重点放在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上,例如嫌疑人与被害人是什么关系、如何相识、如何斗殴、如何再次相遇、为何带枪开枪……关注的重点不应在于默尔索是个什么样的人,更不应在他“是不是信仰上帝”。在他们看来,一个信仰不同于法官、不同于绝大多数人的人本身作为“异端”就理应受到最严厉的惩罚,这比犯罪行为本身更加不可饶恕,这样的精神制裁也在庭审中的法官和陪审团心头挥之不去。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和陪审团看似是中立的,可惜他们已经在内心形成确信,只是在冷眼看着辩护律师滑稽的狡辩和默尔索罪无可恕的冷漠态度。当然另一方面,这样的庭审效果也是检察官以高超的控诉技巧制造和渲染出来的。

  再次,辩护律师的加入并没有让默尔索的不利处境有所好转。辩护律师是由法庭指派的,在辩护中也在积极地为被告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可惜他的努力方向有偏差。辩护律师在会见默尔索之初就告诫他“简短的回答问题,不要主动表示意见,剩下的交给我处理即可”。现实中的大多数律师往往也是这样告诫当事人的,从诉讼策略上也算是明智之举。但是,辩护律师对于检察官宣称被告人是一个“在精神上杀害母亲的人”等等诛心之论没有直接给予有力的回应,没能把整个案件的关注焦点拉回到正轨上,而是错误地顺着检察官的思路为被告人的精神和灵魂进行辩解。可惜,灵魂之论对辩护律师也有着极为深刻的感召力,他也深陷其中无法自拔,造成了内心巨大的矛盾。事实上,为被告人进行减刑处罚辩护的重点本应在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并非有预谋的杀人,而这一点没有得到包括辩护律师在内的所有人的重视。在法国刑法中,陪审团的作用体现在审议判决结果时与审判法官一起平等地行使投票权,达到一定比例即可直接决定判决结果。法国作为成文法系国家,在审判中引入陪审团制度是否合理,颇值得反思。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本应严格依照成文法发挥作用,在量刑上,法官根据自由心证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即可,而“外行法律人”陪审团的情绪性参与实际上会打乱有条不紊的成文刑法适用体系,使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被架空。当然,无论适用怎样的刑事法律和庭审程序,在对默尔索的灵魂审判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形下,最终结果必然是类似的。

  最后,对于主人公默尔索的人生观,每位读者都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完全认同。一定程度上,默尔索是一个精神上特立独行的强者,他固执地将其价值观践行下去而不愿多费唇舌。他认识到了人生必然的“无意义”又坚持在此基础上生活,看似怪诞却自得其乐。他就像希腊神话中的西西弗斯一样,面对无休止的没有意义的生活,却仍然坚持推动着巨石前行。我们也许无法理解和认同默尔索所说的“每个心智健全的人,多多少少都曾盼望自己所爱的人死去”,只能理解他自己承认他是爱着妈妈的,而且“宁愿妈妈没死,还活在世上”这样的矛盾心理。默尔索在任何场合都不愿意说出与自己认知相左的违心之论,他对自己及对世界的坦诚令人望尘莫及。他的认罪态度是“与其说后悔,不如说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困扰”,甚至在法庭上就犯罪动机进行说明时,道出了“那全是太阳惹的祸”这种听起来十分荒谬的事实,他就是这样一个毫无矫饰的可怜人。如果不是触碰了法律的底线而葬送掉自己的生命,他还会继续过着他自己定义的生活。正如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所说:“生活在没有人去生活之前是没有内容的;它的价值恰恰就是你选择的那种意义。人类需要的是重新找到自己,并且理解到什么都不能使他挣脱自己。”现代社会的我们从他身上汲取教训的同时,或许也可以向他“学习”一些东西: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不应该是被任何东西驱使和蒙蔽的奴隶,通过选择上的自由,我们可以决定自己人生的意义。

  (作者单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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